试论判例作为民法第1 条之习惯法 【台】吴从周教授 《台大法学论丛》第39卷第2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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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 ©臺大法學論叢 NTU Law Journal © 第 39 卷第 2 期⁄ Vol.39, No.2 (2010.06) 試論判例作為民法第1條之習慣法: 為我國判例制度而辯護* ∗∗ 吳從周 〈摘要〉 判例制度在我國實務運作上具有相當之重要性與特殊性。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質疑我國最高法院實施近八十年的判例制度違 憲,啟人深思。 筆者特別從習慣法作為法源已喪失其現代意義的空洞化現象,以及習慣 法「判例法化」,習慣法非透過判例法無從產生的基點出發,企圖提出:「判 例要旨所宣示的法律見解」,在我國具有「民法第1 條習慣法之位階」的「規 範上效力」之基本命題,嘗試重新定位判例為我國民法第 1 條之習慣法。希 望能夠解決爭論已久的「判例」有無規範上拘束力之問題,並使空洞化的「習 慣法」可以藉由法官法的重新注入,而獲得新的生命與內涵。 關鍵詞:判例、習慣、習慣法、法官法、法源、民法第 1 條、規範上拘束力、 個案規範 * 本文係筆者執行國科會 97 年度研究計畫成果報告之一部分,研究計畫題目為「民 法第一條習慣法之研究」,計畫編號:NSC 97-2410-H-305-036 ,計畫執行期間: 97/08/1-98/07/31 。衷心感謝國科會補助本專題研究計畫,也感謝匿名審稿人提供 諸多的寶貴意見。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E-mail: wucjj2@.tw ‧投稿日:2009/01/12 ;接受刊登日:2009/05/06 228 臺大法學論叢第39卷第2期 目次 壹、論題之現狀:從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談起 一、判例拘束力在我國文獻上之討論 二、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 三、問題之提出 貳、德國法上判決先例之拘束力 一、事實上的拘束力:Karl Larenz 之「特別重要性說」作為德國通說 二、推定的拘束力:Martin Kriele 之「說理義務轉換說」 三、次要的拘束力:Franz Bydlinski 之「規範拘束力例外說」 四、準法律的拘束力:Wolfgang Fikentscher 之「個案規範」 五、學說之啟發與簡評 參、德國法上判例與「習慣法」之關係 一、「法之確信心」作為習慣法的區別要素 二、判例作為習慣法之爭論 肆、我國法上判例性質之重新定位(一):規範上拘束力的承認 一、判例制度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授權論證 二、我國的判例制度與德國的判決先例不同 三、判例制度發展之法則化趨勢:從判例「變更」到判例之「廢 止」或「不再援用」 伍、我國法上判例性質之重新定位(二):作為民法第 1 條之習慣法 一、習慣法喪失現代意義 二、習慣法之「判例法化」 三、判例作為民法第 1 條之習慣法 陸、具有習慣法效力之判例 一、我國民法上具有習慣法效力的制度舉隅 二、一個具有習慣法效力的判例印證 柒、結論 試論判例作為民法第1條之習慣法:為我國判例制度而辯護 229 壹、論題之現狀:從司法院釋字第576號解釋 之協同意見書談起 一、判例拘束力在我國文獻上之討論 由最高法院刊行的《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一書最近一版,針對我國判例 1 制度的現況,有著以下這段序言,扼要敘述著我國判例制度的沿革與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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