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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15年3月修订 1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03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03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执行程序„„„„„„05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06 第五章 罚则„„„„„„„„„„„„„„„„„07 第六章 附则„„„„„„„„„„„„„„„„„„08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 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 号: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 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3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 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内; (三)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 二个月内。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 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 4 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 机构(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 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 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 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 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 其他股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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