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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条款(支付宝平台专用版)

注册号:C00017932112020062803782

(众安在线)(备-普通家财险)【2020】(主)039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作为个人账户

的合法持有者的中国大陆公民(不含香港、台湾和澳门)。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包括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的下列一个或多个账户:

(一)被保险人名下的银行卡,包括:

1.被保险人名下的借记卡;

2.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

3.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二)被保险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账户。

(三)被保险人名下的银行手机账户。

(四)被保险人名下的其他个人账户。

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个人账户可以选择投保,经保险人同意,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为准。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且该资金损失

发生在被保险人向发卡行挂失或冻结前的一定期限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

偿。被保险人向发卡行挂失或冻结前的具体期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

同中载明。

(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因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

(二)被保险人在被胁迫的状态下,将个人账户交给他人使用,或将个人账户的账号及

密码透露给他人。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见释义一)或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其家庭成员(见释义二)、同住人员(见释义三)使用

或盗用;

(三)被保险人未遵循个人账户使用规范;

(四)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

(五)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或被他人诈骗;

(六)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向他人透露个人账户账号及密码。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其他平台或其他第三方已经依据服务承诺向被保险人履行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

任;

(二)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通过非金融机构支付平台造成的资金损失;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任何间接损失;

(五)非持卡人本人激活卡片,及非持卡人本人办理银行卡后导致的银行卡被盗刷造

成的损失;

(六)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两者以高者为准;

(七)因个人账户内资金被盗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罚息、手续费、年费、挂失费等

任何间接损失或费用;

(八)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内的投资收益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八条保险金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

载明。

第九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

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

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会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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