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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设备屏幕意外损坏保险条款(互联网)

注册号:C00017932112022053120413

(众安在线)(备-普通家财险)【2023】(主)047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单明细表、保险凭证及批单等书

面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和销售,

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以下移动设备,可作为本保险合

同的保险标的。

下列为可选保险标的,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由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并在

保险单中载明:

(一)移动电话;

(二)平板电脑;

(三)笔记本电脑;

(四)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其它电子电器产品。

第三条保险标的的生产商、经销商、供应商或消费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保险产品的消费者、所有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标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意外坠落、

挤压、碰撞,导致其屏幕破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的,保险人通过指定维修机

构以约定的维修方式为被保险人提供一次屏幕维修服务,具体约定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第三部分责任免除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对下列任何情形或由于下列任何情形所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申请理赔维修的设备与投保设备的相关信息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识别码、

型号不一致等情况;

(三)保险标的因被盗窃、抢劫、抢夺、诈骗导致的整机损失;

(四)出厂时未经检验的设备或经检验属于不合格的设备;

(五)保单生效前和生效后,保险标的出现过进液情况或在非官方售后中心有过拆修

记录或自行拆修的;

(六)保险标的在屏幕破裂前其他功能已无法正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开机、电

池损害、按键失灵且在维修屏幕之后仍然无法正常使用;

(七)除屏幕以外,其他部件的损失或整机损失;

(八)移动设备的正常磨损、自然损耗;

(九)属于制造商或供货商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提供的保修服务范围内的损

失;

(十)不影响保险标的基本使用功能的附件或耗材的损坏或灭失,包括但不限于电池、

耳机、存储卡、充电设备、数据线等;

(十一)保险标的外观上的瑕疵,如屏幕刮痕、褪色等,但与屏幕同时受损的情况不

在此限;

(十二)保险标的存储或安装的数据、程序、软件的丢失和损坏;

(十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损失;

(十四)行政、司法行为;

(十五)任何战争、内战、叛乱、革命、军事政变、恐怖事件、核辐射、核爆炸及其

他核能事故;

(十六)任何无法证实由外来“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坏;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的;

(二)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三)修理后因价值降低而引起的损失;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提高、改善保险产品技术标准、使用性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六)投保产品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伤害、

精神损害、财产损失或任何经济性利益的损失;

(七)未在保险人指定或书面同意的服务商处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或被保险人与生产商、销售商、维修服务商之间的任

何诉讼、仲裁以及相关费用;

(九)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第四部分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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