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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黑灰产犯罪法律打击

引言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在便利社会生活的同时,也滋生了网络黑灰产这一新型犯罪形态。所谓网络黑灰产,通常指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技术手段或规则漏洞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黑产”是明确触犯法律的行为(如网络诈骗、数据窃取),“灰产”则是游走于法律边缘、利用监管空白获利的灰色行为(如恶意刷单、虚假流量制造)。这类犯罪不仅直接侵害公民财产与隐私安全,更扰乱网络空间秩序,威胁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持续加大对网络黑灰产的打击力度,但面对犯罪手段的迭代升级,法律治理仍需在制度完善、技术赋能与协同机制等方面不断突破。本文将围绕网络黑灰产犯罪的特征、法律打击的现实困境及多维度治理路径展开探讨,以期为构建更高效的网络空间法治体系提供参考。

一、网络黑灰产犯罪的特征与社会危害

(一)技术依赖性与隐蔽性并存

网络黑灰产的核心驱动力是技术手段的滥用。犯罪团伙往往掌握一定的网络技术,例如利用漏洞扫描工具入侵网站、通过爬虫程序非法抓取数据、借助虚拟货币交易掩盖资金流向等。这些技术手段使得犯罪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一方面,犯罪过程多在虚拟空间完成,行为痕迹易被清除或加密;另一方面,部分灰产行为以“技术服务”“商业推广”等名义包装,表面符合平台规则,实则通过伪造用户行为、篡改数据等方式破坏公平竞争。例如,某些“流量代刷”团队宣称“正规推广”,实则通过控制大量“僵尸账号”制造虚假点击,其技术手段与平台反作弊系统形成持续对抗。

(二)产业链条化与分工精细化

与传统犯罪的“单兵作战”不同,网络黑灰产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各环节分工明确且高度协同。以网络诈骗为例,上游可能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贩子”,中游是利用信息实施精准诈骗的“话术团队”,下游则是通过虚拟货币、洗钱平台转移赃款的“资金通道”。每个环节由不同主体操作,甚至跨区域、跨国境协作。这种“链条化”特征导致犯罪责任认定困难——部分参与者仅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主观上可能辩称“不知晓犯罪用途”,客观上却为犯罪既遂提供了关键帮助。

(三)社会危害的广泛性与持续性

网络黑灰产的危害远超个体层面。从经济损失看,据相关统计,仅网络诈骗每年给社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数百亿元,且波及人群从普通网民到企业用户,甚至影响金融、电商等行业的正常运转;从社会秩序看,虚假信息、恶意营销破坏网络信任体系,例如“刷单炒信”导致消费者难以辨别商品真实评价,最终损害市场公平;从个人权益看,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隐私被侵犯已成为普遍问题,由此引发的骚扰电话、精准诈骗更对个人生活安宁造成长期威胁。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黑灰产技术被“技术黑市”交易传播,可能引发更多衍生犯罪,形成“技术作恶—获利—技术升级—更多作恶”的恶性循环。

二、网络黑灰产法律打击的现实困境

(一)技术对抗加剧,取证与溯源难度大

网络黑灰产的技术特性直接导致司法取证困难。一方面,电子数据易灭失且存储分散。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多个平台服务器、境外节点或加密设备,数据提取需跨越技术壁垒;另一方面,犯罪手段不断迭代,例如“猫池”(用于批量发送短信的设备)被淘汰后,犯罪团伙转而使用“云通信”“虚拟号段”等更隐蔽的通讯方式,传统电子取证技术难以追踪。此外,部分黑灰产利用区块链、暗网等新技术,交易记录上链后虽可追溯,但链上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对应关系难以核实,导致“看得见痕迹、找不到行为人”的困境。

(二)法律适用边界模糊,定性量刑争议多

网络黑灰产的“灰色”属性导致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例如,“薅羊毛”行为(利用平台规则漏洞获利)是否构成诈骗?部分用户通过脚本工具批量领取优惠券后转卖,若金额较大,可能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系统漏洞骗取财物”;但实践中,平台自身规则不严谨、用户主观故意难证明等因素,常导致司法认定分歧。此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的适用范围也存在争议——部分技术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需结合客观证据综合判断,而“明知”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仍需进一步细化。

(三)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待完善

网络黑灰产的“无界性”对执法协作提出更高要求。一方面,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多地服务器、多个监管部门(如公安、网安、市场监管),但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对同类案件的认定标准、证据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案件办理效率低下;另一方面,互联网企业与司法机关的数据共享机制尚未完全打通。例如,平台掌握用户行为数据、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但因数据隐私保护、商业利益等因素,数据调取流程繁琐,甚至可能出现企业因“担心影响声誉”而选择性提供数据的情况。

(四)犯罪成本低与法律威慑力不足的矛盾

相较于传统犯罪,网络黑灰产的“低门槛、高收益”特征明显。犯罪团伙只需投入少量技术设备和人力成本,即可通过批量操作获取巨额利润;而法律制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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