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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建筑、电力、交通运输等行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产生高温、能引起火灾的设备、设施进行焊接、切割、加热、烘烤等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和“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1.制定和修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组织开展动火作业的审批、监督和检查;
3.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对违反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5.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第七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单位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1.技术部门: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编制;
2.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3.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动火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4.消防部门:负责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监督和火灾事故的扑救。
第三章动火作业审批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动火作业不得进行。
第十条动火作业审批程序:
1.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2.技术部门对《动火作业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作业方案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3.设备管理部门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设备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4.消防部门对作业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
5.动火作业单位将《动火作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送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审批权限:
1.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一级动火作业;
2.安全管理部门审批二级动火作业;
3.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三级动火作业。
第四章动火作业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作业前对作业现场进行彻底清理,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2.作业区域应设置隔离带,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2米;
3.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4.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
5.作业过程中应有人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立即清理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章动火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人员应掌握以下知识和技能:
1.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3.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4.作业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案;
3.不得在作业现场吸烟、饮酒;
4.不得在作业现场进行无关活动。
第六章事故处理与报告
第十八条发生动火作业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
第十九条事故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单位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3.事故调查组应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4.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报告;
2.事故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事故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制度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建筑、电力、冶金、交通运输等行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电热器具进行焊接、切割、烘烤、加热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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