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上半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练习试题B卷附解析及答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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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上半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练习题练习试题B卷附解析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题(本题30分)

甲贸易公司(住所地A市X区)与乙制造公司(住所地B市Y区)于2024年11月1日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特种钢材100吨,单价1.2万元/吨,总价款120万元;交货时间为2025年3月15日前,交货地点为甲公司仓库(A市X区);甲应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30%预付款(36万元),剩余70%货款(84万元)于交货验收后10日内付清。合同第10条约定:“因乙方原因导致交货延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总价款5%支付违约金;因甲方原因导致付款延迟超过1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交货直至款项付清,且不承担延迟交货责任。”该条款为乙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未采用加粗或其他显著标识。

2024年11月5日,甲公司支付36万元预付款。2025年3月10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因上游钢厂产能调整,无法按约提供特种钢材,交货时间推迟至2025年4月30日。”甲公司未予回复。2025年3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催告函》,要求乙公司务必于3月25日前交货,否则将解除合同并索赔。乙公司收到后未作回应。2025年4月1日,甲公司以乙公司延迟交货为由,向A市X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与乙公司的采购合同;2.乙公司返还预付款36万元;3.乙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总价款5%)。

乙公司答辩称:1.合同第10条系格式条款,甲公司未对“乙方不承担延迟交货责任”的内容提出异议,应认定有效;2.甲公司未按约支付剩余70%货款(84万元),构成先履行违约,乙公司有权暂停交货;3.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减。

问题:

1.合同第10条中“乙方不承担延迟交货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乙公司关于“甲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构成先履行违约”的抗辩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若有权,解除时间如何认定?

4.甲公司主张的6万元违约金是否应予以调减?请说明理由。

解析及答案:

1.该格式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亦属无效。本案中,乙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对“乙方不承担延迟交货责任”的内容采用显著标识提示,且该条款不合理免除了乙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延迟交货的核心责任(交货是出卖人主合同义务),故应认定无效。

2.乙公司的抗辩不成立。根据《民法典》第52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本案中,合同约定甲公司支付30%预付款后,乙公司应先履行交货义务,甲公司再支付剩余70%货款(交货验收后10日内)。乙公司作为先履行义务方(交货),未按约履行,其无权以甲公司未支付剩余货款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3.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时间为乙公司收到解除通知之日。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乙公司因自身原因延迟交货(原约定3月15日,首次通知推迟至4月30日),甲公司于3月20日催告其3月25日前交货,乙公司未予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通过起诉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法院认定解除权成立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乙公司时解除(《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

4.不应调减。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本案中,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总价款5%(6万元),乙公司未举证证明该金额显著高于甲公司因延迟交货遭受的损失(如另行采购的差价、经营损失等)。且乙公司作为违约方,其主张调减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应支持原约定。

二、综合应用题(本题35分)

2023年5月,陈某、李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三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30%。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24年10月,三友公司因业务扩张需要融资,陈某提议引入外部投资者张某,由张某向公司增资300万元,其中2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李某、王某均表示反对,理由是“增资将稀释现有股东股权,且张某与陈某存在亲属关系,可能损害公司利益”。2024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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