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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告知承诺书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单位名称(申请人):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部门: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部门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4.《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符合《上海市排水检测井技术规程》(DB31SW/Z016-2021)的要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项目申请表;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项目特性表(非小餐饮类);

3.上海市水务局告知承诺书(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4.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代理人身份证;

5.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6.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申请时下列材料未提交的,申请人应当限期补交。补交时间: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

1.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代理人身份证;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五、现场核查时间与核查内容

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可结合建筑施工临时排水接入服务一并实施。经行政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查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先予受理,做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部门将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七、告知承诺书公开

本告知承诺书(下列内容二选一):

□公开。

□不公开。

八、违诺责任

(一)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在行政审批部门系统内部予以记录。

1.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

2.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事后核查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

(二)被审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记录。

1.因被审批人拒不配合告知承诺事后核查,行政审批机关无法核实被审批人承诺内容的;

2.行政审批机关事后核查要求被审批人限期整改,被审批人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三)申请人违反承诺被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之日起,尚未完成修复前,将不得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九、承诺内容

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并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己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建设工程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时,降排水主要水质指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的三级排放标准;

(六)在施工过程中不切断城镇排水管网;不改变排水方式、去向;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道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施工工地建设三级过滤沉淀池,工地各类排水经沉淀后排放,沉淀池由本单位负责清捞、疏通,并保证沉淀池效果;

(七)积极配合行政审批机关进行事后核查;

(八)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九)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签字盖章)

年月日(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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