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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和典型案例

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同步发布十件配套典型案例。全文共二十八条,紧扣“调裁审衔接、举证责任、灵活用工、社会保险、竞业限制、赔偿金计算”六大板块,对近年来新业态用工、远程办公、平台分包、社保补缴、股权激励、竞业限制违约金调减、集体裁员、工伤待遇差额、退休返聘、外国人就业等热点争议作出回应。司法解释与案例相互印证,形成“规则—要件—效果”的完整闭环,为各级法院统一裁判尺度、为企业合规管理、为劳动者理性维权提供可感可触的“操作手册”。

一、调裁审衔接:仲裁“逾期不受理”条款被实质激活

解释第二条明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超过五日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或受理后超过法定期限未结案的,劳动者凭仲裁机构出具的《逾期未受理(审结)证明》可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破解了“程序空转”顽疾,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形成体系呼应。

案例1:王某与某网约车平台确认劳动关系案。王某2022年3月21日提交仲裁,仲裁委4月29日出具《逾期未审结证明》。王某5月4日起诉,平台以“未经实体仲裁”抗辩。法院依据解释第二条认定起诉合法,经审理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平台补缴社保并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3万元。裁判要旨指出,仲裁程序拖延不得成为用人单位逃避法定义务的“护身符”。

二、举证责任:工资、考勤、社保“三类记录”倒置

解释第四条至第六条细化用人单位举证责任:1.对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社保缴费记录的持有事实,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2.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推定劳动者主张成立;3.用人单位提交电子考勤的,须对原始数据完整性进行公证或区块链存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2:李某与某直播公司加班费案。公司仅提交自行制作的Excel汇总表,无法提供经公证的原始打卡数据。法院推定李某主张的“每日延时加班3小时、每周休息日加班1天”成立,判令公司支付2019年至2021年加班费27.6万元。判决特别指出,电子数据易篡改,用人单位应同步采用时间戳、哈希值、第三方云存证等技术手段固定证据,否则视为举证不能。

三、灵活用工:平台分包、远程办公、合作承揽的劳动关系认定

解释第八条列举“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要素审查清单,强调“算法控制”亦可构成从属性。只要平台对服务者接单量、服务时间、服务区域、服务价格、客户评价具有单方决定权,即可认定存在管理控制,从而具备劳动关系核心特征。

案例3:外卖骑手张某案。平台代理公司与张某签订《合作承揽协议》,约定“自主接单、自负盈亏”。法院查明:1.代理公司通过APP设置早中晚高峰必在线时长,未达时长扣款;2.骑手不得拒绝派单,否则扣减50%服务费;3.骑手统一着装、工牌、服务话术。法院认定三要素齐备,确认劳动关系,判令公司补缴社保、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14.7万元。

案例4:远程程序员赵某案。赵某长期居家办公,公司按月发放固定工资、要求其9点至18点在线打卡、接受代码审查。公司辩称“远程不等于雇佣”。法院认为,工作地点变化不改变管理控制本质,确认劳动关系并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9.8万元。

四、社会保险:补缴、差额、待遇核定的三重通道

解释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区分“应保未保”“未足额保”“险种缺失”三类情形,明确:1.劳动者请求补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缴费基数按劳动者“应得工资”核定;2.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导致工伤、医疗待遇差额,应赔偿实际损失;3.劳动者自行垫付的社保费用,可向用人单位追偿,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案例5:某建筑公司未按1.2万元实际工资参保,按最低基数3269元缴费。员工刘某工伤五级,社保基金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万元。法院判令公司补足差额12.1万元,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差额至退休。判决强调,社保差额赔偿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待遇差额之日起算。

案例6:退休返聘人员孙某案。孙某2018年退休,2019年受聘于某物业公司,公司未缴工伤保险。孙某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被认定工伤。法院判令公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共计38.4万元。解释第十二条明确,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伤,用人单位未参保的,按工伤标准全额赔偿,不得以“劳务关系”为由减轻责任。

五、竞业限制:范围、期间、补偿、违约金四维校正

解释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确立“四步校验法”:1.限制范围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区域、实际竞争业务;2.限制期间超过两年部分无效;3.月补偿低于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0%的,劳动者可请求补足,逾期不支付达三个月可单方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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