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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财险附加团体救护车费用保险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21232522021122132023)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条款是建信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各类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

称“主险”)的附加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本附加

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

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一致。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所约定的

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救护车

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向该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

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所获得的救护

车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救护车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公

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等

途径获得相关救护车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救护车费

用,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救护车费用,保险人均按上述约

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

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医生诊疗费、医药费、担架费和转院时发生的其他费用。

保险金额、免赔额和给付比例

第七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总和。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载明于保

险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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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附加险合同的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

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

为准。

(一)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

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二)若投保人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加险

合同对应的保险期间开始日以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的批注或批单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止期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止期相同。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

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

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救护车费用收据、发票或明细清单;

5.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等;

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

他证明和资料;

7.对于已经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包括任

何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应提供公费医疗、基本医疗

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分割单或

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8.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

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释义

第十一条本附加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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