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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赠与合同的定义与成立
民法典第657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特点:
无偿性:无需受赠人支付对价(区别于买卖、租赁)。
诺成性: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无需实际交付财产,但特殊财产需登记,如房产)。
成立要件:
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赠与财产为赠与人合法所有且可处分;
受赠人明确接受赠与(默示接受亦可,如实际使用财产)。
二、赠与人的权利义务
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民法典第658条:
动产:需实际交付(如现金、首饰);
不动产:需办理登记(如房产过户)。
例外:
若赠与财产权利已转移(如已过户),赠与人一般不得反悔。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动产未交付、不动产未登记),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
例外不得撤销的情形(第658条第2款):
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的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如抚养协议中的赠与承诺)。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民法典第663条: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出现以下情形,赠与人可?1年内?请求撤销赠与: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如故意伤害、虐待);
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约定赡养但未履行);
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约定房屋仅用于居住但擅自出售)。
撤销后果:受赠人应返还财产。
穷困抗辩权(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民法典第666条:
赠与后,若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如破产、重病),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已履行的部分不得追回)。
三、受赠人的权利义务
接受赠与的权利
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按约定交付或登记财产。
履行附义务赠与的义务
民法典第661条:
若赠与附义务(如房屋赠与后需赡养赠与人),受赠人应按约定履行,否则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662条: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瑕疵(如赠与车辆隐瞒重大事故)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特殊类型的赠与
附义务赠与
受赠人需履行特定义务,否则赠与人可撤销(如捐赠房产要求设立奖学金)。
公益赠与
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公益性质的赠与(如向灾区捐款),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且受赠人可要求强制履行。
道德义务赠与
如承诺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因涉及道德义务,不得任意撤销。
五、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
房产赠与未过户的风险
口头承诺赠与房产但未办理过户,赠与人可随时撤销(案例:父母口头赠与子女房产后反悔,法院支持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法定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民法典第664条),逾期失效。
公证赠与的强制履行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使未交付,受赠人可起诉要求赠与人履行(如公证赠与车辆但拒交,法院判决强制交付)。
附义务赠与的纠纷
案例:A赠与B商铺约定B需每月支付赡养费,B未履行,A起诉撤销赠与并返还商铺获支持。
六、总结建议
对赠与人:
大额赠与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是否附义务;
不动产赠与及时办理过户,避免撤销风险;
谨慎使用公证形式,防止丧失任意撤销权。
对受赠人:
接受附义务赠与时,需评估自身履行能力;
注意赠与人经济状况,避免因穷困抗辩权导致无法取得财产;
保留接受赠与的证据(如书面协议、转账记录)。
如需起草赠与合同或处理撤销纠纷,建议结合具体案情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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