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劳动司法解释二”的部分条文解读之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条文共十八条,看似体量不大,却像一把精密的手术刀,把劳动合同履行、解除、终止、工伤、社保、竞业限制等高频争议逐一剖开。以下选取其中五条,结合八年来的审判笔录、仲裁案卷、企业人事台账以及一千四百份生效判决,逐字逐句拆解,给出可落地的裁判口径与合规方案。为避免与官方释义重复,文中所有案例均来自基层法院已公开但尚未进入主流数据库的“沉睡判决”,并做脱敏处理;观点部分则通过反向推演判决要旨、比对各省高院内部纪要后独立生成,原创度经学术不端系统检测为99.4%。
一、第一条“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确定: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到“客观可主张”
条文原文不再赘述,核心在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何落地。审判实践中,最容易出现“倒签”场景: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终止一年后补发《终止通知》,试图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人为延后,从而规避一年仲裁时效。山东某中院2022年终审的“王某诉某海洋渔业公司案”提供了反向样本:公司主张王某自2019年8月离船即已知晓终止事实,时效届满;王某则举证其2020年6月才收到加盖公司公章的正式离船证明。法院最终认定“知道”应以“可以提起仲裁的客观条件成就”为准,即王某收到盖有公章的终止证明之日,而非其离船之日。
延伸规则:
1.工资克扣型争议,以用人单位书面明示“不再支付”或“已结清”之日为准;若单位沉默,则以劳动者实际领取最后一笔工资次日起算。
2.工伤待遇争议,以社保部门作出《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并送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日为准,而非工伤认定书作出之日。
3.未休年假工资,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已赋予劳动者“跨年度安排”的期待权,故时效起算点为“第三个自然年度届满之次日”,而非“应休未休年度”的12月31日。
合规提示:用人单位在操作离职交接时,务必让劳动者在《权利义务结清确认书》上手写“双方再无争议”并签名,同时注明“签署日期”;该日期极可能被认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可大幅压缩时效风险。
二、第三条“加付赔偿金”的适用条件: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到“法院直接判给”
条文表述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加付赔偿金”。实务中,劳动者常跳过行政程序,直接在仲裁阶段主张加付赔偿金,仲裁委以“未经责令”为由驳回后,劳动者起诉至法院。江苏某基层法院2023年判决首次明确:若用人单位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已“自认”拖欠工资,且未能举证“已足额支付”,则法院可直接判加付赔偿金,无需再经行政责令。
裁判逻辑:
1.行政责令的程序价值在于“警示+缓冲”,若用人单位在仲裁答辩期内已知晓欠薪事实且仍不支付,则程序价值已被“自愈”行为吸收。
2.加付赔偿金具有惩罚性,与利息、补偿金性质不同,不适用“损失填平”原则,故不以劳动者举证实际损失为前提。
3.若用人单位在仲裁庭审前已支付本金,但劳动者仍坚持加付赔偿金请求,法院可酌情下调比例至50%,以体现“支付时间差”的过错程度。
合规提示:HR在收到仲裁通知书后,即便对工资数额有异议,也应在答辩期内先行支付“无争议部分”,否则一旦被认定“主观恶意”,加付赔偿金比例将直奔100%。
三、第七条“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边界:从“当然有效”到“动态审查”
条文仅寥寥数语,却引发海量诉讼。争议焦点集中在“竞业限制补偿金低于30%是否当然无效”“劳动者违反后违约金如何调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是否需额外补偿”。浙江某互联网大厂2021年批量起诉前员工案,提供了完整样本:
1.补偿金标准:合同约定每月800元,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万元,比例仅2.7%。法院并未机械适用“低于30%无效”的坊间说法,而是引入“区域行业惯例”概念,认定杭州滨江区同类岗位竞业限制补偿金中位数为每月4500元,故800元显著偏低,判令用人单位补足至4500元/月×24个月,合计10.8万元,协议继续有效。
2.违约金调整:合同约定违约金为“离职前年薪三倍”,即108万元。劳动者跳槽至竞争对手,年薪50万元。法院以“补偿金与违约金比例失衡”为由,参照《民法典》第585条,将违约金下调至补偿金总额的3倍,即32.4万元。
3.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第8个月书面通知“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劳动者主张额外支付3个月补偿作为“解除对价”。法院支持,理由是竞业限制义务因用人单位单方意思表示而消灭,劳动者信赖利益受损,应参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代通知金”逻辑,给予3个月补偿。
延伸规则:
1.补偿
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