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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总则
1.1立法目的与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际需求,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作出系统性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涵盖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军事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等特殊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境外企业、个人或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也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
1.3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责任,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1.4质量责任主体
1.4.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4.2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质量的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并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不得设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
1.4.3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1.4.4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应当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使用进行监督,发现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要求设计企业改正。
1.4.5政府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依法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二、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1.1责任主体确认
1.1.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确保项目纳入监管体系。这一手续包括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纸、勘察报告等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工。
1.1.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例如,不得为节省成本而要求使用不合格材料或简化施工流程。
1.2质量管理义务
1.2.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证明工程合法开工。许可证申请需提交项目批准文件、用地证明等材料,确保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1.2.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监理合同需明确监理范围和责任,避免监理缺位。
1.3竣工验收责任
1.3.1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过程需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标准,形成验收报告。
1.3.2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提交验收报告和质量保证书,确保工程合法交付使用。
2.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2.1勘察责任
2.1.1勘察单位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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