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内瘘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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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内瘘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

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

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本社”或“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

险利益的其他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被保险人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凡符合本社承保条件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

保险人。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父母为其未成年

子女投保本保险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五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

受益份额的,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

明无法确定的;

2.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的;

3.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医疗意

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

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医疗意外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

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

1

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手术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手术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动静

脉瘘失功津贴保险金”三项,可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其中一项或多项承保,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未在保险单中载明或批注的责任不产生任何效力。

(一)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社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一)因初次

接受(释义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自体动静脉内瘘成形术(释义三)后,经医疗机构专科医

生(释义四)诊断须接受第二次造瘘手术(包括自体动静脉内瘘成形术、人造血管动静脉内

瘘成形术)的,本社对下述1-2类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该被保险人给付手术医疗

费用保险金。

1.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本社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门诊接受第二次造瘘手术时,发生的需个人支

付的、必需且合理(释义五)的医疗费用。

2.住院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释义六)接受第二次造瘘手术治疗时,发生的

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释义七)、护理费(释义八)、

重症监护室床位费(释义九)、诊疗费(释义十)、医事服务费(释义十一)、检查检验费

(释义十二)、治疗费(释义十三)、药品费(释义十四)、手术费(释义十五)等。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到本保险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

本社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两类费用,本社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手术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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