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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中自动续费条款的法律规制

一、引言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消费已深度融入日常生活。从视频平台会员、音乐服务订阅到健身课程续费,自动续费模式凭借“一次授权、持续服务”的便捷性,成为互联网企业广泛采用的盈利手段。然而,这种模式在运行中却频繁引发争议:消费者“被自动续费”“退订无门”“续费涨价不知情”等问题屡见不鲜,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网络消费市场的信任基础造成冲击。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规范自动续费条款,平衡经营者的商业利益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成为当前法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将围绕自动续费条款的特征、现存问题、法律规制现状及完善路径展开探讨,以期为构建更公平的网络消费环境提供参考。

二、网络消费中自动续费条款的特征与常见问题

(一)自动续费条款的核心特征

自动续费条款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在服务期限届满后,若未主动取消,则服务自动延续并从绑定账户扣款的协议条款。其核心特征可概括为三点:

其一,隐蔽性。多数自动续费条款以格式条款形式嵌入用户协议,字体小、位置偏,甚至通过“默认勾选”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同意。例如,部分平台在注册页面将“开通自动续费享首月优惠”设置为默认选项,消费者若不仔细阅读或操作稍快,便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授权。

其二,持续性。与一次性交易不同,自动续费的效力具有延续性,除非消费者主动终止,否则扣费行为将循环发生。这种“无期限绑定”特性,使得消费者的财产权益长期处于被动状态。

其三,信息不对等性。经营者作为条款制定方,掌握着服务内容、价格调整、退订规则等关键信息的解释权;而消费者往往因专业知识不足、时间有限,难以完全理解条款细节,双方在缔约地位上存在天然失衡。

(二)实践中突出的消费纠纷

基于上述特征,自动续费条款在实际履行中衍生出多类问题,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

首先是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部分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提示自动续费的期限、费用标准及退订方式,甚至故意模糊表述。例如,某用户反映其开通“首月1元”会员时,页面仅突出显示“1元”优惠,却未明确标注“次月自动续费25元”,直至扣款后才发现费用大幅上涨。

其次是退订障碍重重。根据消费者投诉数据,“退订难”是最集中的问题之一。部分平台将退订入口设置在多层菜单后,或要求消费者通过电话、邮件等非即时方式申请,甚至以“需满足特定条件”为由拒绝退订。有用户曾尝试取消某视频平台自动续费,需依次进入“我的-设置-账号与安全-支付设置-自动续费管理”,路径长达5步,且过程中不断弹出“确认退出会员权益”的挽留弹窗,极大增加了退订成本。

最后是格式条款显失公平。一些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条款中约定“一旦开通自动续费,不可提前终止”“退订后无法恢复历史权益”等内容,限制消费者的任意解除权;更有甚者,在服务质量下降或停止提供服务时,仍继续扣费,严重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三、我国自动续费条款法律规制的现状与实践

(一)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制框架

我国已形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为基础,《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补充的法律规制体系,对自动续费条款的关键环节作出规范:

《消法》第八条明确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要求经营者“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第二十六条则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否则相关条款无效。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进一步强调,电子商务经营者需“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服务信息;《办法》第十八条针对自动续费作出专门规定,要求经营者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续费周期届满前5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并由其自主选择是否继续;未明示或未经同意的,不得自动续费。这些规定为规制自动续费乱象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二)监管与司法实践的探索

在监管层面,市场监管部门近年来加大了对自动续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例如,针对某知名社交平台默认勾选自动续费、未充分提示退订规则的问题,监管部门依据《办法》第十八条,责令其整改并处以罚款;部分地区还开展了“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专项整治”,重点排查自动续费条款的合规性。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个案判决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例如,某消费者因未收到自动续费提醒而被扣款,起诉平台要求返还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平台未以“显著方式”履行告知义务,违反《办法》规定,判决支持消费者诉求。此类判决不仅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司法支撑,也对经营者形成了警示效应。

四、现行法律规制的不足与完善路径

(一)当前法律规制的局限性

尽管我国已构建了基本的规制框架,但面对复杂的网络消费场景,仍存在以下不足:

其一,规则的可操作性待提升。现有法律对“显著方式”“简便退订”等关键概念的界定较为模糊。例如,“显著方式”是否要求弹窗、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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