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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水滴平台)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6832522024120502913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健康险(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

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

无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责任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届满之日后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医院(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初次罹患(见释义)不属于既往症(见释义)

及其并发症的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见释义),并于保险人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

机构(见释义)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见释义)时,实际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的合理且必要(见释义)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见释义)(不包括被保险人在质子重离

子医疗机构接受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治疗

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赔偿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其中,床位费(见释义)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天,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及家庭病

床。

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将在产品销售页面或投保文件中展示的为准,保险人保留对质子

重离子医疗机构进行调整的权利。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调整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的,以保险

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公布或通知为准。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

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在等待期内已确诊恶性肿瘤;

(二)被保险人在非指定的特定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未

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虽持有医生处方,但未在开具处方的医生执业的医疗机

构(以收费票据载明的医疗机构信息为准)购买的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耗材;虽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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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页/共页

有医生处方,但处方剂量超过30天以上部分的药品;

(四)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未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许可或批准上市的治疗方法或药品药物,上述治疗费用及其产生的后果所继发的费

用不属于保障范围。

第五条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除列入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的,也适用

于本附加合同。

保险期间

第六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具体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

保时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不保证续保

第七条不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

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不再接受重新投保:

(一)本附加合同统一停售;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或存在欺诈情形的;

(四)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终止。

等待期

第八条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保险期间开始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由保险人与投保人

约定的、虽然发生了保险事故(非意外伤害导致)但是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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