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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水滴平台)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6832522024120502923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的健康险(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

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

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

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

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责任

1.境内上市特定药品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届满之日后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医院(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初次罹患(见释义)不属于既往症(见释义)

及其并发症的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见释义),对被保险人治疗该恶性肿瘤所实际

发生的、且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境内上市特定药品费用,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

的、合理且必要(见释义)的金额,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

比例给付境内上市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保险人承担境内上市特定药品费用保险责任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的使用必须符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

适应症及用法用量;

(2)该药品处方(见释义)须由医院专科医生开具,且属于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

的药品;

(3)该药品须属于约定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清单(见释义)中的药品,且被保险人

所罹患的恶性肿瘤须与境内上市特定药品清单中该药品的指定适应症范围相对应;

(4)被保险人须在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见释义)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

院购买上述处方中所列药品;其中,在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所列药品须同时符合本附加

合同第四条“指定药房直付用药流程”的规定;

(5)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对不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境内上市特定药品费用保

险金的责任。

2.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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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页/共页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届满之日后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不属于既往症及其并发症的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

必须使用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医院(见释义)因治疗

该恶性肿瘤所实际发生的、且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人在

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

险金。

保险人承担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责任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药品须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并获得进口许可;

(2)该药品处方或用药医嘱须由保险人指定医院专科医生开具,且属于被保险人当

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3)该药品须属于约定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清单中的药品,且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

性肿瘤须与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清单中该药品的指定适应症范围相对应;

(4)被保险人须在指定医院购买上述处方中所列药品;

(5)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

对不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

用保险金的责任。

3.细胞免疫疗法指定药品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届满之日后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属于既往症及其并发症的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并通

过细胞免疫疗法就医资格评估,且在指定医院接受细胞免疫疗法(见释义)治疗的,对于

治疗该恶性肿瘤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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