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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新奥民用燃气用户专用)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06832312024121700513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

于健康问卷、声明、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的其他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为自然人的,投保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和投保人配偶的

父母,年龄在30天至80周岁,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具体被保

险人在保险单上载明,最多不超过8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父母为

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合同的不受此限。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局规定的限额。

(一)被保资格的获得

无论本保险合同为首次投保、续保投保还是非续保投保的,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

日期均以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

(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

(2)本保险合同项下增加该被保险人批单所载生效日,有多张批单增加该被保险人的,

以最晚批单所载生效日为准。

(二)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

格丧失,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则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

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本保险合同解除,则自解除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

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第四条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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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页/共页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

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为“意外身故保

险责任”、“意外伤残保险责任”;可选责任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意外伤害

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必选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见释义)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

故的,保险人按第七条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家庭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

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第七条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家庭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

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

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必选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

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释义)(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

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第七条约定的该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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