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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受检者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预防和控制放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涉及放射诊疗活动的科室、部门及相关人员,包括放射诊疗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管理人员、接受放射诊疗的患者与受检者、进入放射工作场所的其他人员,以及放射诊疗设备、放射工作场所、放射源与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1.3基本原则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辐射防护三原则(辐射实践正当化、辐射防护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值),落实“分级负责、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管理机制,确保放射诊疗活动合法、安全、规范。

1.4管理职责

1.4.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放射防护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保障放射防护投入、健全管理制度、组织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有效实施。

1.4.2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牵头负责放射防护日常管理,包括制度建设、培训考核、监测评估、应急处置等工作,协调各科室落实防护措施。

1.4.3放射诊疗科室负责人本科室放射防护第一责任人,组织本科室人员执行本制度,开展防护自查,配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放射事件。

1.4.4放射工作人员履行防护主体责任,接受防护培训,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监测个人剂量,报告健康异常。

1.4.5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放射诊疗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维护与报废管理,确保设备性能符合防护要求。

1.4.6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管理,落实岗前、在岗、离岗健康检查制度。

1.4.7后勤保障部门负责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放射性废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行。

二、放射防护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设置

2.1.1领导小组组成

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院级统一领导,成立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医疗副院长、设备分管副院长共同担任,成员包括医务科、设备科、放射科、介入科、急诊科、后勤保障科、人力资源科、财务科等科室负责人,以及放射诊疗骨干医师、物理师、护士长代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放射防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如年度防护计划制定、设备更新改造方案审核、放射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修订等。遇有紧急情况,主任可临时召集会议,确保问题及时响应。

2.1.2日常管理机构

放射防护管理委员会下设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医务科,由医务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1-2名专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需具备放射卫生专业背景或中级以上职称)。日常管理办公室承担放射防护管理的具体执行工作,包括制度修订、培训组织、监测数据汇总、防护用品采购与发放、放射事件调查与报告等。同时,在设备科设放射设备维护组,在后勤保障科设辐射防护设施维护组,分别负责设备性能检测、防护设施日常检修,形成“决策-执行-保障”三级联动机制。

2.1.3科室防护小组

各放射诊疗科室(如放射科、介入治疗科、核医学科、骨科手术室等)成立科室防护小组,由科室主任担任组长,护士长、技师组长、物理师(若有)为副组长,高年资医师、技师、护士为成员。小组职责包括:本科室放射防护制度的具体落实;每日开机前设备安全检查;防护用品使用监督;患者与受检者防护告知与指导;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分析;本科室放射事件隐患排查与上报。科室防护小组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记录防护工作情况,形成科室防护管理台账。

2.2人员配备与资质

2.2.1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专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需具备医学、放射医学、公共卫生等相关专业背景,熟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掌握辐射防护基础知识与监测技术。人员配备标准根据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规模确定:三级医院不少于2人,二级医院不少于1人,一级医院可由医务科或设备科人员兼任并接受专项培训。管理人员需定期参加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管理培训,每三年复训一次,考核合格方可继续任职。

2.2.2放射工作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包括放射医师、技师、物理师、维修人员等,均需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新入职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辐射防护基础知识、放射诊疗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措施、个人剂量监测规范等,培训时长不少于40学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在岗人员每年接受复训,复训时长不少于24学时,重点学习新法规、新技术、新设备防护要求。放射工作人员配备数量应满足诊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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