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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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沈阳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严格监督、强化责任、提高效益。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质量责任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负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到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第七条勘察单位应当对其勘察成果负责,保证勘察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对其设计文件负责,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施工质量负责,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其监理工作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加强质量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第三章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一)合格: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满足使用功能,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不合格: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四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地基基础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应当符合设计要求,保证地基稳定,基础牢固。

(二)主体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应当符合设计要求,保证结构安全、可靠。

(三)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设计要求,保证装饰装修质量,满足使用功能。

(四)设备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应当符合设计要求,保证设备安装质量,满足使用功能。

(五)防水工程:防水工程应当符合设计要求,保证防水效果,防止渗漏。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和人员资格。

(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措施。

(四)工程质量的检测和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质量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三)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原因,采取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事故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措施得当。

(二)事故责任明确,责任追究到位。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监督申报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测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事故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沈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沈阳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质量第一、预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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