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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劳务纠纷答辩状范本
装修工程劳务纠纷答辩状
案号:(2023)XX民初XXXX号
被告:XX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XXXXXXXXXX
原告:XXX(个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如为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答辩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XX元的诉讼请求;
2.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装修义务,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X月X日,被告(装修公司)与原告(业主/分包商)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XXX),约定由被告承接原告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的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为XX元,工期为60天,自2022年X月X日起至2022年X月X日止。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材料要求、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方案、材料标准和工艺要求进行施工。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多次提出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变更要求,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多次停工,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和质量。
二、原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一)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工程进度过半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总价款的40%作为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总价款的25%作为尾款;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支付。
然而,原告仅支付了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预付款,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截至2023年X月X日,原告尚欠被告工程进度款XX元,已构成严重违约。
(二)原告单方面变更设计要求且未履行变更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五条明确约定:如需变更设计,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先后提出XX次设计变更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墙体拆改、水电线路调整、材料品牌更换等,均未履行书面变更手续。根据被告统计,原告单方面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额外产生费用XX元,且多次变更导致工程返工,造成工期延误XX天。
(三)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承揽人承揽定作人的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条明确约定:原告应负责办理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并按时向被告提供施工场地及必要的水电接入点。
然而,原告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导致工程延期开工XX天;同时,原告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水电接入点,导致被告多次调整施工方案,增加了施工成本XX元。
三、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主要义务
尽管原告存在多项违约行为,被告仍尽最大努力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要工程内容。截至2023年X月X日,被告已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的90%,主要施工项目包括:墙体拆除与新建、水电改造、地面铺装、墙面处理、吊顶安装、橱柜安装等。剩余10%的工程量因原告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及单方面变更设计导致无法继续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基于原告的多次违约行为,已依法中止履行剩余工程,符合法律规定。
四、原告主张的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主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XX元,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不成立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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