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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认定

最近接待了一位做餐饮生意的朋友,他苦着脸说:“去年刚盘下的店面,装修花了三十万,结果遇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商场封控三个月,现在房东催着交租金,说我违约要收房。这到底算不算不可抗力啊?”类似的困惑在合同纠纷中太常见了。从台风天的货物损毁到政策调整导致的工程停工,从突发疫情的履约障碍到战争冲突的跨境贸易中断,“不可抗力”这四个字就像把双刃剑——认定成功可能免除责任,认定失败则要承担违约后果。本文将围绕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的认定展开,结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生活场景,带大家抽丝剥茧看清这个关键法律概念。

一、追本溯源: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位与核心内涵

要理解不可抗力在合同履行中的作用,首先得回到法律文本中找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80条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短短两句话,既界定了不可抗力的法律属性(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给出了认定的核心标准(三不能要件)。

(一)从《合同法》到《民法典》:立法沿革中的不变与发展

在《民法典》出台前,原《合同法》第117条已对不可抗力作出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对比可见,《民法典》延续了”三不能”的定义和”部分或全部免责”的法律后果,但将适用范围从”合同”扩展到所有”民事义务”,体现了对民事活动更全面的保护。这种立法传承与扩展,反映了法律对客观风险的一贯态度——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通过法定免责事由平衡利益。

(二)不可抗力的本质:人类理性的边界与客观风险的分担

从哲学层面看,不可抗力是人类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局限性的体现。就像古人无法预测地震,现代人也难以精准预见某些突发公共事件。法律之所以设立不可抗力制度,本质是在”合同必须严守”的原则(契约精神)与”风险合理分担”的公平原则之间寻找平衡点。打个比方,若要求商家对完全无法预见的疫情导致的停业损失全额担责,既不符合公平,也会打击市场主体的交易信心。

二、抽丝剥茧: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与实务要点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这三个要件,就像三把标尺,需要逐一丈量。但在具体案件中,这三个要件并非简单的叠加,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境综合判断。

(一)不能预见:以”合理人”标准判断预见可能性

“预见”是个主观判断,但法律要求以”一般理性人”的认知水平为标准,而非特定当事人的特殊能力。比如,对于沿海地区的渔业合同,台风季节的台风属于可预见的风险,因为当地气象部门会提前发布预警,从业者应当具备基本的防范意识;但对于从未发生过地震的平原地区,突然发生的地震则属于不能预见。

需要注意两种特殊情形:一是专业领域的预见能力。比如,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承包商,应当预见所在地的常见地质灾害(如南方的梅雨季节、西北的沙尘暴),若因未采取合理防范措施导致损失,不能以”不能预见”为由免责。二是信息不对称下的预见判断。比如,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掌握某国将出台出口禁令的内部消息,却未告知买方,之后以禁令为由主张不可抗力,这种情况下”不能预见”的主张可能不被支持,因为卖方存在隐瞒行为。

(二)不能避免:客观事件的强制性与防御措施的合理性

“不能避免”强调事件发生的必然性,即即使当事人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仍无法阻止事件发生。这里的关键是”合理措施”的认定。比如,某仓库因暴雨进水导致货物损毁,若仓库所在区域属于百年一遇的特大暴雨区,且仓库已按当地建筑标准设置了排水系统,那么可以认定为不能避免;但如果仓库位于低洼地带,且业主明知历史上多次积水却未加高防护栏,那么可能被认定为”可以避免”。

实务中常见的误区是,当事人认为只要事件发生就当然”不能避免”,但法院会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本可避免”的可能性。例如,在某运输合同纠纷中,承运人明知前方路段因暴雨可能塌方,却未选择绕行路线,最终因塌方导致货物延误,法院认定其未采取合理措施,不构成不可抗力。

(三)不能克服:事件影响的不可抗性与履行障碍的现实性

“不能克服”是指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无法通过现有条件和能力消除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这里需要区分”暂时不能履行”和”永久不能履行”。比如,疫情导致工厂停工三个月,属于暂时不能履行,若停工期间工厂积极寻找代工厂或调整生产计划,可能不构成”不能克服”;但如果疫情导致关键原材料来源国全面禁运,且全球无替代货源,则可能构成”不能克服”。

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克服”需要结合合同的具体履行内容判断。例如,在演出合同中,演员因突发重病无法登台,若该演员是不可替代的(如具有独特艺术风格的艺术家),则可能构成不能克服;但若是普通演员,剧团完全可以更换其他演员,那么”不能克服”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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