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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

在菜市场里,卖鱼的摊主拿着刀说“不买这条死鱼就别想出这个门”;在旅游景区,导游堵在大巴车门口喊“不买够三千块特产今天别想回家”;在装修工地,材料商把货车横在门口威胁“不用我的水泥就砸了你们的墙”……这些看似离我们遥远的场景,其实都可能触碰到刑法中的强迫交易罪。作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保护锁”,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不仅是司法机关的办案指引,更是普通群众识别违法犯罪的“警示灯”。本文将从基础认知、法律依据、具体情形、实践难点等维度,带您深入了解这一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罪名立案标准。

一、强迫交易罪的基础认知:理解立案标准的前提

要弄清楚“什么情况下构成强迫交易罪”,首先得明白这个罪名“是什么”“保护什么”“长什么样”。就像要开锁得先认钥匙,理解立案标准前,我们需要先建立对强迫交易罪的基础认知。

(一)法律定义:刑法第226条的核心要义

我国《刑法》第226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这段规定有三个关键词:暴力威胁手段(行为方式)、特定交易行为(行为内容)、情节严重(入罪门槛)。简单来说,就是用“硬手段”(暴力或威胁)逼着别人做“交易相关的事”(买/卖/服务/投标等),而且得“闹得够大”(情节严重)才会被刑事立案。

(二)保护法益:为什么要打击强迫交易?

强迫交易罪保护的是“公平、自愿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举个真实的例子:前几年有个新闻,某小区周边的菜贩子结成团伙,每天早上堵在小区门口,用“不买我的菜就别想进小区”的威胁,逼着居民高价买菜。表面看是“强卖”,实则破坏了市场自由竞争——居民本来可以去更远的菜市场选更便宜的菜,但被这帮人用威胁手段限制了选择权;同时也侵害了居民的财产权——被迫多花了钱。如果这种行为不被打击,市场就会变成“谁狠谁有理”的丛林,普通人的权益根本没法保障。

(三)行为特征:从“一般违法”到“犯罪”的边界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强迫交易”都构成犯罪。比如小商小贩之间推推搡搡说“你必须买我两斤苹果”,但没造成伤害,交易金额也不大,可能只是治安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升级为刑事犯罪。这就像烧水,80℃是温水,100℃才沸腾——“情节严重”就是从违法到犯罪的“沸点”,而立案标准就是确定这个“沸点”的具体温度。

二、立案标准的法律依据:从刑法到司法解释的层层细化

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不是凭空来的,而是由刑法条文、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共同搭建的“规则体系”。只有把这些法律依据串起来,才能看清立案标准的全貌。

(一)刑法条文:确立“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

《刑法》第226条直接规定了“情节严重”是强迫交易罪的入罪条件,但“情节严重”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刑法没有细化,这就需要司法解释来“填空”。

(二)关键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强迫交易罪的立案标准做了具体规定。这是目前最核心的办案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暴力威胁的程度: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使用凶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的。比如张三拿菜刀拍桌子威胁李四买他的假酒,哪怕没砍到人,只要用了凶器,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

交易金额与次数:强迫交易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2年内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举个例子,李四在夜市摆摊卖袜子,半年内用“不买就砸摊子”的威胁,逼着5个路人各买了300元的劣质袜子,总金额1500元,虽然单次不多,但次数和人数都超过了标准,就可能被立案。

社会影响与后果:强迫交易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强迫交易引起群众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比如某旅游景区导游强迫游客购物,有位老人因为被威胁当场心脏病发作送医,这种情况就属于“造成严重后果”,会被立案。

(三)司法实践指引:指导案例与会议纪要的补充

除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地方高级法院的会议纪要,也会对立案标准的具体适用进行补充。比如某省高院曾发布案例,明确“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中,若导致被害人停业3个月以上、损失超过5万元的,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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