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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财险碳资产损失保险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2123061202212300531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参加自

愿减排交易的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险单载明的碳减排设备(包括

减排设备、碳捕集设备等)故障停机,对该设备停机期间,被保险人继续生产经

营过程中产生额外碳排放造成的碳排放配额或自愿减排量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二)意外事故;

(三)工人及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

他电气原因。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前,碳减排设备已处于停机状态的;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恢复生产经营、未产生额外碳排放的。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

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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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

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碳减排设备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

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

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

(八)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碳交易价格波动产生的损失;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

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天数(率)

第八条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碳交易价格及保险单载明的碳减排设备

的设计减排量确定日停机赔偿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日停机赔偿金额×365。

第九条每次事故最大赔偿天数及免赔天数(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

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

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

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

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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