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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财险建筑节能能效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注册号:C0002123091202212269866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建设工程的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物”)开工前其设

计应符合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并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第三方建筑风险管理服

务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且明确能效指标承保标准后,

该建筑物方可投保。具体承保能效指标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建筑物建设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经

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检查通过,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在正常使用

条件下,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评价机构进行的建筑物能

效评价中,该建筑物未能达到保险单中载明的建筑物能效指标要求的,对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建

筑物进行性能整改或货币赔偿的责任,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

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

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与工程各参与方签订的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

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

(二)被保险人变更影响建筑物能效指标的合同或方案,未经保险人书面

同意确认的;

(三)建筑物开工后未建成或未通过竣工验收的;

(四)建筑物竣工验收后,经保险人正式书面通知开展能效评价,被保险人

未能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申请或配合进行能效评价的。

第八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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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罢工、骚乱、暴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六)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七)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

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

灾害;

(八)火灾、爆炸;

(九)最终用户未按正常使用条件使用;

(十)建筑物能效评价标准在建筑物申请能效评价前发生改变,且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不按照新标准进行升级改造的。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

(二)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三)人身伤亡或精神损害赔偿;

(四)改变原设计施工标准、功能或性能改变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五)未按照风险管理机构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所导致的损失和费

用;

(六)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建

筑物首次通过能效评价或最后一次进行能效评价并获得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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