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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损失举证要点

在商业合作中,合同如同维系双方信任的“安全绳”。但当合作出现裂痕,合同解除往往成为无奈选择。此时,如何证明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失,就像在法律天平上放置精准的砝码——举证充分与否,直接决定着受损方能否获得合理赔偿。本文将围绕合同解除损失举证的核心要点展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为您抽丝剥茧,理清关键脉络。

一、合同解除损失举证的前提:确认解除行为合法有效

要谈损失举证,首先得明确一个基础前提:合同解除本身必须合法有效。这就好比盖房子要先打地基——若解除行为无效,后续的损失主张便成了“空中楼阁”。

(一)解除权的来源需清晰可辨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类型。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了解除条件(比如“若乙方延迟交货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情形,最典型的是《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根本违约”情形(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等)。

实务中,很多当事人会忽略“解除权是否存在”的审查。曾遇到过一个案例:某贸易公司因供应商延迟交货3天就单方解除合同,但合同里明确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延迟超过10天”。最终法院认定解除行为无效,贸易公司反而因擅自解约被反诉赔偿。这提醒我们:主张解除前,务必核对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定,确认自己确实享有解除权。

(二)解除程序需符合法定要求

即使享有解除权,行使方式也可能影响解除效力。比如,法定解除需“通知”对方(口头或书面均可,但书面通知更易举证);若对方对解除有异议,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曾有位个体工商户,发现合作方违约后,仅在微信里发了一句“我们不合作了”,未明确“解除合同”字样。对方辩称这只是“终止合作意向”,最终法院以解除通知不明确为由,认定解除未生效。可见,解除通知要写清“解除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并说明解除依据(是合同第几条还是法律哪款),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避免争议。

过渡:确认了解除行为合法有效,接下来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哪些损失可以主张?又该如何证明这些损失真实存在?

二、损失范围的界定:哪些“账”能算,哪些“账”不能算?

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不是“漫天要价”,而是有明确法律边界的。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第584条规定,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已发生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若合同正常履行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直接损失:看得见的“真金白银”

直接损失是最直观的损失类型,通常包括为履行合同已经支出的费用、因合同解除导致的财产损毁或灭失等。

已支出的履约成本:比如为生产定制产品购买的原材料费用、已支付的设备租金、运输费、人工费等。曾代理过一个加工合同纠纷,加工方为履行合同专门采购了一批特殊钢材,合同解除后钢材无法转卖,最终法院认可了这部分采购款作为直接损失。

额外支出的补救费用:若因对方违约,己方不得不采取补救措施(如重新寻找供应商产生的差价、为减少损失紧急处理库存的费用),这些合理支出也属于直接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补救措施必须“合理”——如果原本花5000元能解决的问题,非要花2万元,超出部分可能不被支持。

(二)间接损失:“未来的钱”也能索赔吗?

间接损失主要指可得利益损失,也就是“如果合同正常履行,我本可以赚到的钱”。这类损失的举证难度较大,因为它是“假设性”的,但法律明确支持合理范围内的可得利益赔偿。

比如,某超市与供应商签订了一年的供货合同,约定每月供应1000箱饮料,每箱利润5元。供应商履约3个月后违约,超市主张剩余9个月的可得利润45000元。法院最终支持了这一主张,但前提是超市能证明:(1)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供货量和利润计算方式;(2)超市有能力销售这些饮料(如过往销售记录);(3)供应商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违约会导致超市利润损失。

(三)不可主张的损失:“自己造成的扩大损失”要自负

《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举个真实例子:某装修公司因材料商延迟供货导致停工,但装修公司既不催促材料商补货,也不另寻其他供应商,放任工人闲置2个月。法院最终只支持了停工前3天的工人工资,后47天的“扩大损失”由装修公司自己承担。这提醒我们:对方违约后,一定要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如及时止损、留存沟通记录),否则“躺平”只会让自己更吃亏。

过渡:明确了损失范围,接下来要解决的是“谁来举证”“怎么举证”的问题——这是整个损失索赔的“技术核心”。

三、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谁主张,谁举证,但也要懂“技巧”

(一)基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是基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主张损失赔偿的一方(通常是守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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