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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家庭成员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产品注册号为:C00016332322024083021063)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家庭成员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

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条款规定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

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险合同保持一致。

第三条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和主险合同保持一致。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的以下一种或多种类型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见释义)保险责任,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

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遭受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

一、本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的具体类型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如下:

(一)飞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

营运的客运民航班机(见释义),自持有效机票进入对应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

的地走出该民航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二)轨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

商业营运的客运轨道交通车辆(见释义),自持有效客票踏上对应的客运轨道交通车辆车厢

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该轨道交通车辆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三)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

营运的客运轮船(见释义),自持有效船票踏上客运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该轮船

甲板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四)客运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

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见释义),自持有效客票进入对应的客运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

走出该客运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单中载明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

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

给付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人保险金额时,该被保险人本附加险合同责任终止。

同时,保险人对同一个家庭中所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承担给付公共交通工具乘

客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之和以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家庭保险金额为限。

对同一个家庭中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

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家庭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一)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释义)(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伤残条目,保

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明具体类型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

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评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

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

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1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

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被保险人如发生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鉴定合并后的伤残等级,并按照该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

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伤残等级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后,计算给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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