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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2020版)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订立个人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均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

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以上的,保

险人对投保人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

定负责赔偿。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

期间。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期间时长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的贷款合同;

(四)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如有)进行转卖、转让或

转赠;

(五)被保险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

的;

(六)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七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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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个人贷款合同项下应偿

还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之和(以下简称“贷款本息”),具体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十条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

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

起始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则保险期间至实际还款

日结束。

保险费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定并

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

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相关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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