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条款(2019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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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营业中断保险条款(201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

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从事载明的经

营业务(以下简称“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向保险人投保相关的物质财产损

失保险。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物质损失保险合同”)应在本保险

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所承保的风

险造成营业处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以下简称“物质保险损失”),导致被

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赔偿期间是指自物质保险损失发生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营业

结果因该物质保险损失而受到影响的期间,但该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

定的最大赔偿期。

本保险合同所称毛利润是指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金额:

毛利润=营业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

毛利润=约定的维持费用-营业亏损×约定的维持费用/全部的维持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称维持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的营业活动而发生的、不

随被保险人营业收入的减少而成正比例减少的成本或费用。约定的维持费用由投

保人自行确定,经保险人确认后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上述公式所用的会计措辞的含义与被保险人会计账表中的含

义一致。

第四条发生第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按照保险人

的要求提供有关账表、账表审计结果或其他证据所付给被保险人聘请的注册会计

师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审计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

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

1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产生或扩大的任何损失;

(二)由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产生或扩大的

损失;

(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产生或扩大的损失;

(四)由于政府对受损财产的修建或修复的限制而产生或扩大的损失;

(五)恐怖主义活动产生或扩大的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期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第六条毛利润损失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审计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最大赔偿期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最大赔偿期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免赔额与免赔期

第十条免赔额或免赔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

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

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

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

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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