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待遇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法律问题分析——《劳动争议解释(二)》第12条评析.pdfVIP

特殊待遇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法律问题分析——《劳动争议解释(二)》第12条评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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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5期

特殊待遇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问题分析

——《劳动争议解释(二)》第12条评析

张艳*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

衡平保护劳动者择业自由与用人单位的出资,其核心法理基础在于诚信原

则。“特殊待遇”与“实际损失”等核心概念的界定仍显模糊,这赋予了法

官一定的裁量权。为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本文在追溯该制度的法理基础

与立法演进的基础上,重点辨析“赔偿损失”与“违约金”的区别;在构建

“特殊待遇”的司法认定框架后,分析审判实践中的问题,并解构劳动者违

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裁量因素,同时对人事争议中的相关问题予以

探讨。

关键词■特殊待遇劳动期限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知识经济背景下,人力资本已成为用人单位核心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人才战争”

愈演愈烈。为了吸引、激励并留住关键人才,用人单位不但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而且

越来越多地投入高额成本,为劳动者提供住房、车辆、安家费等“特殊待遇”。这种前置性的

投资,与劳动者受法律保护的自由择业权之间,天然存在着紧张关系。用人单位期望通过劳动

者提供长期劳动锁定其投资回报,而劳动者则希望保留职业流动的自由。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

利益,成为劳动法领域具有挑战性的课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执笔起草人。

63

2025年第5期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22条与第25条明确规定,

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

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一规定旨在防止用人单位

滥用优势地位,不当限制劳动者的离职自由,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然而,

严格的限制在实践中留下了法律问题: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之外的其他高价值投

入,如提供住房、支付巨额安家费等,若劳动者提前离职,应如何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二、特殊待遇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约定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演进

《劳动合同法》对服务期及违约金的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主义底色。立法者担忧,

若允许用人单位就任意事项约定违约金,可能会导致劳动者因忌惮高额的违约责任而不敢离

职,从而变相实现对劳动者的人身束缚,损害劳动力市场的正常流动。因此,法律将可约定服

务期及违约金的情形严格限定于“专项培训费用”,其逻辑在于该项投入纯粹、可量化,属于

旨在提升劳动者个人技能的增量投资,与日常的用工成本有明显区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人才竞争日益激烈,用人单位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手段也日趋多样化。提供具有产权或者使用权

的住房、高额签约费等,其价值和对劳动者的吸引力往往远超一次常规的专业技术培训。这些

投入无法被《劳动合同法》第22条所涵盖,但其投资属性和用人单位期待劳动者提供一定期

限劳动的合理性却客观存在。

关于服务期的适用范围,理论上存在不同认识,大体可分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3〕

只能就出资培训约定违约责任。此种观点主张在立法上只认可出资培训服务期。出资培训和

特殊待遇属于用人单位之间两种不同类型的人才竞争方式。出资培训是开发型人才竞争,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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