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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营改增后调整内容

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全面实施以来,为适应税制改革对建设工程计价的影响,江苏省对原《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进行了系统性调整。此次调整并非简单的费率换算,而是从费用构成、计价规则到取费标准的全方位重构,旨在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文将深入剖析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主要调整内容,以期为业界同仁提供有益参考。

一、调整的背景与总体原则

营改增的核心在于将传统的价内税模式转变为价外税模式,强调“价税分离”。建设工程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计价体系必须与新税制相适应。江苏省此次调整的总体原则是:以“除税价”为基础,全面实现工程造价构成要素的价税分离,确保税制转换平稳过渡,不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这意味着,工程造价的计算将从原有的含税造价模式,转变为以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各项费用为基础,再按规定计取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新模式。

二、核心调整内容解析

(一)工程费用构成的根本性转变

原费用定额中,工程费用各项构成要素(如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等)均包含了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营改增后,首要的调整便是将这些构成要素中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予以剥离,所有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即“除税价格”或“不含税价格”)进行计算。这一转变是整个费用定额调整的基石,直接影响后续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和费率测定。

(二)各项费用计算基础与费率的调整

1.人工费:人工费本身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其构成相对稳定。但在计算以人工费为基础的各项费用(如部分措施项目费、规费等)时,其作为计算基数的地位更加凸显。

2.材料费与工程设备费:这是调整的重点与难点。原计价模式下,材料价格多为含税价格。调整后,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材料原价(除税)+运杂费(除税)+运输损耗费(除税)+采购及保管费(除税)”的公式计算。为方便计价,江苏省发布了相应的材料价格信息,明确了材料的除税价计算方法及参考税率。

3.施工机具使用费:同样实行价税分离。其中,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等,均按不含税价格计算;燃料动力费则参照材料费的除税原则处理。仪器仪表使用费亦按此原则调整。

4.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企业管理费:原管理费中包含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以及部分可抵扣的服务费用(如咨询费、审计费等),在营改增后,由于这些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管理费的构成内容和费率需要重新核定。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费率是在剔除了可抵扣进项税额影响后测定的。

*利润:利润的计算基础由原来的含税成本(或人工费+机械费等)调整为不含税成本,其费率也相应进行了测算和调整,以反映企业在新税制下的合理利润水平。

5.措施项目费:其调整原则与分部分项工程费一致。各项措施项目的费用构成要素(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均按不含税价格计算,相应的费率也进行了配套调整。

6.规费: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其计算基础通常为人工费或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由于规费本身为不含税费用,其调整主要体现在计算基础的口径变化(即基础数据变为不含税),费率标准则根据政策规定执行。

7.税金:这是变化最大的部分。原“税金”项目为营业税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营改增后,“税金”项目调整为“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工程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按规定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对于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如9%),这里的“税前工程造价”即为各项不含税费用之和。

(三)计价程序的调整

与费用构成和计算基础的调整相适应,建设工程的计价程序也进行了重构。新的计价程序明确了从分项工程到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直至建设项目总造价的计算步骤,清晰地体现了“不含税费用汇总+增值税销项税额=工程造价”的逻辑。特别是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强调了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分离,以及工程造价中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则。

(四)取费基数的统一与规范

为适应“价税分离”的要求,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如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基数,或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等)在内涵上均调整为不含税的相应费用之和。这使得费率的测定和使用更加科学、统一,避免了含税与不含税基数混用带来的混乱。

三、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影响与实践意义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上述调整,不仅仅是税制转换的被动适应,更是对建设工程计价体系的一次优化和完善。

*规范了计价行为:统一了“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为发承包双方提供了清晰、一致的计价依据,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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