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简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
简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
一、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界定
无因管理制度是民法债法体系中一项重要制度,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其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五章(第979条至第984条),该制度通过赋予管理人一定权利并课以相应义务,在法律层面认可和鼓励互助行为,填补合同与侵权责任之间的空白,实现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从法律属性看,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仅需管理行为的客观存在及主观上的“为他人利益”意思即可。其制度设计既不同于基于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也不同于基于不法行为的侵权关系,而是通过法律直接规定债的发生原因,体现了民法“禁止权利滥用”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例如,《民法典》第979条明确:“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一规定为无因管理提供了请求权基础,也确立了其“阻却违法性”的核心特征——即管理行为虽涉及他人事务,但因具备正当性目的而不构成侵权。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成立需满足三项核心要件,缺一不可。三项要件共同作用,既确保管理行为的正当性,又避免制度被滥用。
(一)客观要件: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的客观基础,指管理人实施的管理行为涉及他人的事务,且该事务可被识别为“他人”的利益范畴。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需把握以下要点:
1.事务的范围:事务既包括财产性事务(如代缴水电费、修缮房屋、照顾他人牲畜),也包括非财产性事务(如护送突发疾病者就医、代为看走失儿童),但必须具备“可管理性”。例如,纯粹的精神、宗教事务或违法事务(如为他人藏匿赃物)不构成适格的管理对象。
2.事务的归属:事务需明确属于“他人”,即管理人对事务不享有法定或约定的权利。若管理人误信他人为自己管理自己事务(如误将他人牛当作自己牛饲养),不成立无因管理,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3.管理行为的形式:管理既可以是作为(如主动灭火、送医),也可以是不作为(如阻止他人拆除他人房屋),但需以积极避免他人利益受损为目的。消极的不履行义务(如见危不救)一般不构成管理,除非存在特定法定义务(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义务)。
(二)主观要件: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
“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无因管理的主观核心,指管理人主观上以实现他人利益为目的,而非为自己利益。这一要件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不要求管理人明确知晓本人的具体身份或事务的全部细节,仅需具备“使他人受益”的概括意思。
《民法典》第980条对“误信有义务”的情形作出特别规定:“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例如,甲误以为邻居乙委托其照看房屋(实际无委托),主动修缮漏雨屋顶,乙虽未委托但实际受益,则甲可主张必要费用偿还。这一规定扩大了“为他人利益意思”的认定范围,避免因管理人认知偏差否定制度价值。
需注意的是,“为他人利益”不包括“为自己利益”与“为他人利益”并存的情形。例如,甲为避免乙的房屋倒塌危及自家房屋而修缮乙的房屋,因其主要目的为自身利益,不成立无因管理,可能构成“紧急避险”或“相邻关系”。
(三)排除要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消极要件,即管理人与他人之间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义务(如监护人的监护义务、消防员的救火义务)或约定的义务(如委托合同、劳动合同)。若存在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行为属于履行义务,不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例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是法定义务,子女为父母支付医疗费属于履行义务,不能主张无因管理;但若邻居子女为突发疾病的陌生老人垫付急救费,则无法定义务,可成立无因管理。例外情形在于“义务消灭后的管理”,如债务已清偿后,债权人仍为债务人保管财物,因义务已消灭,可构成无因管理。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即在管理人与本人(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一效力体系旨在平衡双方利益,既鼓励管理行为,又防止权利滥用。
(一)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民法典》第981条):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如维修材料费、急救费)和间接费用(如误工费、交通费)。认定“必要性”需结合事务性质、当地生
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