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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紧急撤离费用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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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紧急撤离费用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131922021061698141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

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

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

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紧急撤离费用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

人所在地发生突发性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释义1)威胁到被保险人生命以及财产安全,需要

撤离事故发生地,经保险人认可的救援机构提供撤离方案或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引下进

行撤离的,被保险人撤离事故发生地而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费用,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

保险金:

(一)救援机构咨询费。由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前述事故的咨询、救援、撤离服务

所实际支出的、合理的该救援机构咨询费。

救援机构针对前述事故所提供的服务应自该救援机构收到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通知之

日起开始计算,服务天数最长不超过15天(含第15天)。且任何因已通知的事故导致的、

或可归因于其的后续事故应被视为同一事故的。

(二)撤离交通费。经救援机构或者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评估,认为需要将被保险人从前

述事故的发生地撤离至最近的安全地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的,对于被保险人撤离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用。

保险人将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给付紧急撤离费用保险金。保险人按

照本附加险合同一次或累计给付紧急撤离费用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中紧急撤离费用保险金给付适用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任

何途径(包括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紧急撤离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

发生的紧急撤离费用扣除其所获紧急撤离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进行

赔付。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中国或者在其所在国的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刑事违法犯罪行为或涉

1

嫌刑事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扣押。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前往明知发生了风暴(暴风、暴雨、暴雪、雨夹雪、冰雹、雷电、尘

暴或风沙)、地震、洪水、海啸、火山喷发、野火或其他类似自然灾害,造成严重及广泛损

害且这些区域被当地政府宣布为不安全地区或灾区,并被认定为是不适合居住的地区或存

在危险的地区;

(四)事故发生地的政府或武装组织封锁事故发生地,禁止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撤离

服务的;

(五)任何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事件,但恐怖主义行为(释义2)或自然灾害直接

引发的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不适用。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

人协商约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未按照约定交纳保

险费的,本附加险合同不生效。对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

险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八条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

不超过1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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