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条款(普惠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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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条款(普惠版)

注册编号:C00010132512021061890802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

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

超过一年。

第四条投保人

投保人可以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本合同。

特定团体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特定团体

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

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

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第五条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释义二)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经

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六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或变

更受益人。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投保时,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七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社会医疗保险范围

外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和“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可在以下责任中

1

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

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一)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三)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四)后因患

疾病(释义五)经医院(释义六)诊断必须住院(释义七)治疗时,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

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释义八)的住院医疗费用(释义九),

经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

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社会医疗保

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

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到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

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日内(含第30日)的住院医疗费用。

如第30日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自第3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保险

责任。

(二)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

院治疗时,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超出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住

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在本

项下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的保险

金额为限,当保险人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

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到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

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日内(含第30日)的住院医疗费用。

如第30日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自第3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保险

责任。

(三)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释义十)诊断需使用本合同约

定的药品清单(附表1,下同)中的药品,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人指定医疗机构

或药店实际支出的本合同约定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费用,经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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