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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商业性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投保人与

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包括电子协议)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猪类养殖的养殖户、养殖企业或合作社均可作为投

保人,将猪饲料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猪饲料”)向保险人投保。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承担保险猪饲料市场风险的养殖户、养殖企业或合作社可作为被保

险人。被保险人应在保险期间内持续进行猪类养殖。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猪饲料实际成本指数高于投保时约定的保险猪饲料保障成

本指数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猪饲料保障成本指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猪饲料实际成本指数为保险期间最后一个自然月内大连商品交易所所有交易日的

各日实际成本指数的简单平均值。

各日实际成本指数为大连商品交易所猪饲料成本指数当日收盘价与保险猪饲料入场成

本指数的最大值。

保险猪饲料入场成本指数根据投保时猪饲料成本指数入场的盘面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

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猪饲料实际成本指数

∑保险期间最后一个自然月内所有交易日的各日实际成本指数

==

保险期间最后一个自然月内交易日总天数

∑M()

ax大连商品交易所猪饲料成本指数当日收盘价,保险猪饲料入场成本指数

保险期间最后一个自然月内交易日总天数

保险猪饲料实际成本指数保留小数点后2位,对小数点后3位进行四舍五入。

查询大连商品交易所猪饲料成本指数当日收盘价的网站地址为:

/dalianshangpin/sspz/qhzs。

责任免除

1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应退还保险费:

(一)在保险期间内,政府对玉米、豆粕价格进行管制;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数据缺失导致无法计算保险猪饲料实际成本指数;

(三)保险合同生效后,对于计算保险猪饲料实际成本指数对应的期货合约,大连商

品交易所取消已完成的全部或部分期货交易;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为发生疫情,区(县)级以

上政府决定对被保险人饲养的猪类进行扑杀。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列明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元)=投保时约定的保险猪饲料保障成本指数×2.31288(元/吨)×保

险猪饲料数量(吨)。

保险猪饲料数量依据被保险人猪类养殖规模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头猪每个月对

应的保险猪饲料为0.125吨。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短不低于两个月,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期间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更改。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

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

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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