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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航班延误、取消、备降或返航损失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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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航班延误、取消、备降或返航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131922020110600101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

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

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主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六条本附加险合同包括航班延误保险责任、航班取消保险责任和航班备降或返航保

险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可在以下责任中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一)航班延误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航班(释义1),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

械故障、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释义2)等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发生

延误,且“延误时间”连续达到或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时,对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延误时间的计算有以下三种情况,具体执行以保险单载明的情况为准:

1、自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航班的原定起飞时间起,至该航班或由航空承运人安排所提

供最早的替代航班实际起飞时间止;

2、自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航班的原定到达目的地时间起,至该航班或由航空承运人安

排所提供最早的替代航班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止;

3、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其他计算方式。

起飞时间或到达目的地时间以航空承运人实际发布的或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方发布的

数据为准。

1

(二)航班取消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航班,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或

航空管制等原因导致被宣布取消(释义3),且航空承运人未能为被保险人安排替代班机的,

对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三)航班备降或返航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航班,在起飞后发生备降(释义4)或返航

(释义5)的,对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同时投保航班延误和航班备降或返航两项保险责任的,如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航

班在延误后发生备降或返航,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将按照两项中赔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

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费用的,保险人不

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取消、备降或返航;

(三)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四)罢工、暴动、骚乱或劫机;

(五)战争、军事冲突、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

任:

(一)被保险人在预定航班或投保时已得知或可合理推断得知可能发生保险单载明的

航班延误、取消、备降或返航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

灾害;

(二)被保险人未办理登机手续、未及时登机或未乘坐航空承运人安排的最早可利用

的航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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