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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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团体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131922019122403791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类或团体健康保险类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

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

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主险合同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三条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

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附

加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7日内直

接、完全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

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经注册医师处方的麻醉剂或药物;

(二)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三)被保险人在参加本附加险合同前已经存在的既往症、受伤或异常检查结果(续

保者除外);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

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五)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被保

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被保险人患性传播疾病、法定传染病;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

的事故;

(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十)属于主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

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本附加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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