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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商贾阶层的法律地位

引言

站在开封城的御街向南望,北宋宣德楼的飞檐下,早市的喧哗已漫过州桥。卖花担子的茉莉香混着胡饼炉的焦香,波斯商队的骆驼铃与茶肆的评话声此起彼伏——这是《东京梦华录》里的盛景,更是中国古代商业史的转折点。当我们把目光投向宋元时期,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曾经被”重农抑商”政策压在社会底层的商贾阶层,其法律地位正经历着从”贱民”到”齐民”的艰难跃升。这种变化不仅是商业繁荣的产物,更是法律体系对经济结构变迁的主动回应。本文将沿着历史的脉络,从唐五代的旧规说起,梳理宋元两代对商贾阶层的法律规制,探析其背后的经济逻辑与社会变迁。

一、历史的起点:唐五代时期商贾阶层的法律困境

要理解宋元商贾的法律地位,必须先回溯其”前史”。在唐代,“士农工商”的四民秩序被写进《唐律疏议》,商人位列末等,这种身份定位直接体现在法律条文中。

(一)身份限制:从服饰到住行的”贱商”符号

《唐会要》记载,唐高宗显庆元年(656年)下诏:“工商不得乘马”,商人骑马被视为”逾制”。更严苛的是服饰规定,《旧唐书·舆服志》明确要求”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商人必须穿粗麻材质的白衣,且不能使用丝绸,甚至连头巾的颜色都有限制。这种通过外在符号强化身份等级的做法,本质是法律对商人社会地位的否定。

(二)经济压制:重税与专卖的双重枷锁

唐代前期实行”均田制”,商人被明确排除在授田范围之外,《唐六典》规定”工商者,永业、口分田各减半”。商税方面,尽管初唐”关梁无禁”,但安史之乱后财政吃紧,开始对商人征收重税。德宗建中四年(783年)的”除陌钱”,对交易双方各征5%的税,甚至连民间物物交换都要折算成钱计税,导致”怨讟之声,嚣然满于天下”。更致命的是盐铁专卖制度,《新唐书·食货志》载,玄宗时期盐利”岁入百万缗”,到代宗时激增至”六百余万缗”,这些利润大多来自对盐商的盘剥。

(三)政治排斥:科举与入仕的制度性屏障

唐代法律严格限制商人及其子弟参与科举。《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商人子弟即使才学出众,也无法通过科举改变身份。即便个别商人通过捐纳获得官职,也会被视为”浊流”,在官场受尽排挤。这种政治权利的剥夺,让商人阶层始终无法突破”富而不贵”的困局。

二、转折的开端:宋代对商贾法律地位的突破性调整

北宋建立后,随着农业生产力提升、手工业分工细化,商业呈现”井喷式”发展。据漆侠先生统计,北宋年商税收入最高达2200万贯,占财政总收入的22%。经济基础的变化倒逼法律体系做出调整,这种调整不再是简单的”抑商”,而是转向”规范”与”利用”。

(一)政策背景:从”抑末”到”惠商”的思想转变

宋太祖赵匡胤曾说:“多积金帛田宅以遗子孙,歌儿舞女以终天年”,这种对财富的包容态度影响了整个宋代。太宗时期明确提出”通商惠工”,真宗更下诏”除商旅货币之税”,虽未完全落实,但政策导向已明显转变。仁宗朝的名臣李觏在《富国策》中直言:“行商坐贾,通货殖财,四民之益也”,这种”工商皆本”的思想逐渐被官方接受。

(二)具体法律:从身份到权利的系统性松绑

身份法的突破:《宋刑统》虽仍保留”四民”排序,但删除了唐代”工商不得乘马”的规定。神宗熙宁年间,东京商人已能”乘轿跨马,衣丝罗”,《东京梦华录》记载大相国寺的商人”锦帽绣衣,竞逐繁华”。更重要的是,商人子弟获得科举资格,《宋会要辑稿》载,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诏:“工商杂类人内有奇才异行、卓然不群者,亦许解送”,这意味着商人阶层正式获得向上流动的通道。

经济法规的完善:首先是商税制度的规范化。太祖建隆元年(960年)即下诏”不得苛留行旅,赍装非有货币当算者,无得发箧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并在各州县设置”商税院”,明确税率为”过税2%,住税3%“。太宗时期编订《商税则例》,将应税商品名录和税率刻石立于税务机关,防止官吏苛索。其次是专卖制度的调整,对盐茶等商品实行”钞引法”,允许商人纳钱买钞,凭钞取货销售,这种”官商分利”模式既保证了国家收入,又让商人获得合理利润。如解州盐池,实行钞引法后,商人积极性高涨,盐利从每年30万贯增至120万贯。

市场管理的创新:宋代打破了唐代的”坊市制”,允许商人在城内外自由设店,《宋会要》记载,太祖乾德三年(965年)“诏开封府,令京城夜市至三鼓已来,不得禁止”。为规范市场秩序,政府推动”行会”合法化,规定”诸行百户,衣装各有本色,不敢越外”,行会负责评定物价、监督质量,甚至代表商人与官府交涉。如临安的”团行”,不仅管理本行业商人,还能参与商税减免的谈判,这种半官方组织成为商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三)司法实践:从”轻商”到”护商”的案例佐证

北宋元祐年间,有商人在楚州被税吏勒索,告到转运司。转运使孙觉查阅《商税则例》后,不仅判令税吏退还多征税款,还将其”杖脊二十”。类似案例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多有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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