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2462-2018 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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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2462—2018

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范

2018-04-18发布2018-05-01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51/T2462—2018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术语和定义 1

3追溯管理体系 1

4追溯技术体系 2

II

DB51/T2462—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四川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凌秋育、沈崇胥、梁东妮、李玺、陈春燕、彭迎。

DB51/T2462—2018

1

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追溯管理体系、追溯技术体系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内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收贮运等环节中与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进行记录和存储,并将记录存储的信息通过一定的手段(如条形编码、二维码等)附着在农产品及其包装上,实现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界定,保障公众消费安全。

2.2

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可实现县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可追溯管理的体系,包括制度、硬件、软件等方面。

3追溯管理体系

3.1机构和人员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托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能的事业单位,明确专人负责,配备智能手机、蓝牙打印机、PDA等必要的追溯管理设备,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正常开展。

3.2管理制度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及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扶持政策,对信息采集、标识使用等进行补贴。

3.3追溯主体

主要是县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三品一标”获证主体应率先纳入追溯范围,实行动态管理。追溯主体应配备办公电脑、二维码打印机、PDA等必要的追溯设备,落实专人操作;如实采集、上传追溯信息,并对追溯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DB51/T2462—2018

2

自行承担信用风险责任;有包装的农产品应在包装上加施追溯标识,未包装的农产品应随产品附带追溯凭证,确保农产品可追溯。

3.4监督检查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追溯信息在线监控和实地核查,重点对主体管理、信息采集、标识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

3.5业务培训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追溯管理机构人员以及追溯主体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其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

4追溯技术体系

4.1追溯软件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供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追溯主体自行申请使用。

4.2追溯软件对接

自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的地方,应按照农业部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实现与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有效对接。

4.3追溯软件功能拓展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基础上,拓展功能应用,挖掘大数据资源价值,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精准化和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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