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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一、夏商周时期
1.礼治:中国古代以礼为核心的一种治理模式。礼源于原始社会的祭祀习俗,经周公制礼作乐而系统化、制度化,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总和。其核心在于别贵贱,序尊卑,强调道德教化与等级名分,是德主刑辅治国理念的重要体现。
2.明德慎罚:西周时期形成的法律思想。明德即主张崇尚德治,提倡教化;慎罚即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这一思想体现了早期的人道主义倾向,对后世儒家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
3.吕刑:西周穆王时期,由司寇吕侯(亦称甫侯)主持修订的一部刑书,又称甫刑。据《尚书·吕刑》记载,其内容涉及刑罚原则、赎刑制度以及司法官的责任等,强调明德慎罚,是研究西周法律制度的重要文献。
二、春秋战国时期
4.铸刑书/铸刑鼎:春秋末期,一些诸侯国开始将成文法铸于鼎器之上,公之于众,史称铸刑书或铸刑鼎。其中著名的有郑国子产铸刑书和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这一举措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传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成文法的诞生。
5.法经: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各国变法经验的基础上编撰的一部成文法典。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体例和内容对后世封建法典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秦汉律乃至整个中华法系法典的蓝本。
三、秦汉时期
6.云梦秦简: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其中包含了大量秦律条文、法律解释、司法文书等,如《秦律十八种》、《为吏之道》、《封诊式》等。云梦秦简的发现,为研究秦代法律制度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极大地弥补了文献记载的不足。
7.廷尉:秦汉时期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亦称廷尉。主要职责是掌管刑狱,审理诏狱和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廷尉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核心,在秦汉司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8.约法三章:秦末刘邦率军进入咸阳后,为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定的三条简易法律: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是西汉立法的开端,它废除了秦朝的繁法苛政,体现了轻刑省罚的精神,对刘邦赢得民心、夺取天下起到了积极作用。
9.汉律六十篇:汉代法律体系的核心构成。通常指汉高祖至汉武帝时期陆续制定的几部重要法典的总称,包括萧何制定的《九章律》九篇,叔孙通制定的《傍章律》十八篇,张汤制定的《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的《朝律》六篇,共计六十篇。它们共同构成了汉代法律的主体。
10.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以后,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领域的重要表现。指司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单纯依据法律条文,而是以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所蕴含的微言大义作为判案的依据。其核心原则是论心定罪,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意图来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
11.魏律(新律):三国时期曹魏政权制定的法典。魏明帝太和三年(公元229年)颁布,在汉律基础上进行了较大改革,如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调整体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篇首,确立了八议制度等,对后世法典编纂产生了重要影响。
12.晋律(泰始律):西晋武帝泰始三年(公元267年)颁布,由贾充、杜预等主持修订。《晋律》在魏律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体例更加严谨,内容更加完备,并首次将律与令明确区分。张斐、杜预为其作注,经朝廷批准,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又称张杜律。
13.官当: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指官员犯罪后,可以用其官阶、爵位来抵罪或折抵刑期。这是封建特权法的重要表现,进一步巩固了官僚贵族在法律上的特权地位。
五、隋唐时期
14.开皇律:隋文帝杨坚在位时制定的法典,于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颁布。《开皇律》以北齐律为蓝本,在篇章体例和内容上进行了改革和完善,确立了十恶罪名和五刑制度,废除了一些酷刑,篇章结构趋于合理,对后世法典,尤其是唐律的制定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15.唐律疏议:唐高宗永徽年间,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并颁布《永徽律》,随后由长孙无忌等大臣对律文进行逐条解释,称为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为《永徽律疏》,后世通称《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保存下来的第一部内容最完整、体例最严谨、对后世影响最深远的封建法典,也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其一准乎礼的特点,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完成。
16.十恶:中国古代法律中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罪名,唐律沿袭。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犯此十恶者,一般不适用赦免等优待,故有十恶不赦之说。
17.五刑: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五种主要刑罚。唐律中的五刑为笞、杖、徒、流、死,均为独立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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