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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第七版)第二十三章知识点

笔记

一、商标权的基础界定与主体范围

商标权的核心内涵与权利主体的界定是本章的理论起点,为后续权利行使与限制提供逻辑基

础。

(一)商标权的概念与法律属性(基础考点)

1.概念: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核准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商标权

本质为“注册产生的专用权”,核心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商业性使用。

2.法律属性:

◦私权属性:属于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兼具人身属性(如商标信誉关联)与财产属性

(可转让、许可);

◦排他性:仅权利人可在核准范围内使用,禁止他人混淆性使用;

◦期限性:需通过续展维持权利存续,非永久权利。

(二)商标权的主体范围(实务考点)

1.原始主体:商标注册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国主体

(依国际条约或双边协议);

2.继受主体:通过转让、继承、承受等方式取得商标权的主体,需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对抗第

三人;

3.共有主体:两个以上主体共同申请注册的,共享商标专用权,行使权利需协商一致。

★高频考点:商标权的私权属性与排他性特征;继受主体的权利取得要件。

二、商标权的核心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是权利行使的具体依据,分为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两类,是本章核心考点区域。

(一)积极权利:商标专用权(核心考点)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基础权能,界定了权利人的合法使用边界:

1.权利范围: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商标法》第五十

六条);

◦示例:注册在“服装”类别的“李宁”商标,不得擅自扩大至“食品”类别使用;

1.使用方式:包括在商品本身、包装、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

2.权利行使要求:需规范使用,不得自行改变商标标识、注册人名义、地址等,否则可能导

致权利丧失。

(二)消极权利:禁止权(高频考点)

禁止权是商标权的核心防御权能,范围大于专用权:

1.禁止情形:

◦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假冒商标);

◦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易导致混淆);

◦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易导致混淆);

1.与专用权的范围差异(易错点):

权能类型权利范围边界核心区别

专用权严格限于“核准商标+核积极使用的“上限”

定类别”

禁止权扩展至相同近似商标“/+消极防御的外延“”

相同类似类别/”

(三)衍生权能:许可权与转让权(重点考点)

1.商标许可使用权

◦概念:权利人通过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许可类型(高频考点):

许可类型被许可人权利诉讼主体资格典型特征

独占许可唯一使用权,权利人可单独起诉侵权权利最强,费用最高

不得使用

排他许可被许可人与权利人可需与权利人共同起诉排除第三方使用

使用

普通许可权利人可再许可他人需权利人明确授权方权利最弱,费用最低

使用可起诉

◦法定义务:许可人需监督被许可人商品质量,被许可人需标注自己名称与产地。

1.商标转让权

◦核心规则:需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公告后生效(登记生

效主义);

◦限制条件:

▪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需一并转让(避免权利分割导致混淆);

▪转让人对已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需事先征得被许可人同意;

◦法律后果:转让后原权利人丧失商标权,受让人成为新权利人。

(四)其他权能:续展权、标示权

1.续展权: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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