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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第七版)第二十七章知识点

笔记

一、商标注册无效制度的基础框架

商标注册无效制度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商标进行事后矫正的救济机制,核心功能在于破

除形式合法、实质违法的商标权利外观,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正当性。其制度设计围绕事“”“

由法定性-程序正当性-后果明确性”展开,体现知识产权确权中的“实质正义优先”原则。

(一)核心概念与制度价值(基础考点)

1.商标注册无效:指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的根本性规定,由法定主体申请或主

管机关依职权宣告其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区别于商标撤销的“嗣后失效”特

性。

2.制度价值:

◦矫正注册缺陷:弥补注册审查中的疏漏,清除不符合实质要件的商标;

◦保护合法权益:为在先权利人、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权利救济途径;

◦维护公共利益:禁止损害公序良俗、侵占公共资源的商标存续;

◦平衡注册效率与实质正义:在注册制效率价值与权利正当性之间建立矫正机制。

★高频考点:商标注册无效与商标撤销的区别;制度价值中的实质正义原则。

二、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

无效事由分为“违反绝对条件”与“违反相对条件”两类,前者关乎公共利益,后者涉及私人权

益,是本章核心考点。

(一)因违反绝对条件而无效(核心考点)

绝对条件指向商标自身的合法性与适格性,违反该类条件的商标自始不具备注册资格,任何主

体均可主张无效。

1.违反商标禁用条款(《商标法》第10条):

◦损害国家利益与公共秩序:如与国家标志、军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违背公序良俗:如带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文字、图形;

◦侵占公共资源: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1.商标缺乏显著性(《商标法》第11、12条):

◦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如“苹果”用于水果);

◦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的(如“保暖”用于羽绒服);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姓氏);

◦三维标志商标缺乏显著性的特殊情形: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

果而需有的形状等。

1.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法》第44条):

◦欺骗手段:虚构材料(如虚假的使用证据、主体资格证明);

◦其他不正当手段:如囤积商标、连续大规模抢注他人商标等扰乱注册秩序的行为。

(二)因违反相对条件而无效(高频考点)

相对条件指向商标注册对他人在先权利的影响,仅特定利害关系人可主张无效。

1.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商标法》第32条):

◦在先商标权:如复制、摹仿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同类保护)或注册驰名商标(跨类

保护);

◦其他在先民事权利:著作权、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等;

◦在先使用权益: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1.恶意注册的特殊情形(《商标法》第15条):

◦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

◦与他人有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商标而抢注。

1.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导致混淆(《商标法》第30、31条):

◦与在先注册、初步审定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相同或近似;

◦实务认定:需结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同时考虑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

★高频考点:绝对条件与相对条件的区分标准;恶意注册的类型及适用条款;在先权利的范围

界定。

三、商标注册无效的程序规则

无效程序分为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两类程序的衔接与时限要求是实务考查重点。

(一)行政程序(重点考点)

1.启动主体与时限:

◦绝对条件无效:商标局可依职权宣告无效,任何单位或个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商评委”)宣告无效,无时限限制;

◦相对条件无效: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商评委宣告无效,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

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限限制。

1.审查与裁决:

◦商评委受理后需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答辩;

◦审查核心:对无效事由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进行实质审查,可依职权调取证据;

◦裁决结果:宣告商标无效或维持注册商标有效,需说明理由并送达当事人。

(二)司法程序(实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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