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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第七版)第二十九章知识点

笔记

一、商号权制度的基础框架

商号权制度是商业标识保护体系的重要支柱,通过规范商号的登记、使用与救济,实现“区分

经营主体与维护市场秩序的双重目标。其制度设计围绕权利界定权利行使权利救济”“”“--”

的逻辑展开,体现知识产权保护中“标识显著性与交易安全”的平衡原则。

(一)核心概念与制度价值(基础考点)

1.商号:指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用于识别自身并区别于其他主体的标志性名称,包括企业

名称中的核心字号及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如“阿里巴巴”“华为”),具有经营性、地域性与显

著性特征。

2.商号权:商事主体对其核准登记的商号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与禁止权,属于兼具人格权

与财产权属性的复合性知识产权。

3.制度价值:

◦识别经营主体:保障公众区分不同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避免交易混淆;

◦承载商业信誉:凝聚商事主体的经营口碑与市场竞争力,类似商标的商誉价值;

◦规范市场竞争:禁止“搭便车”“傍名牌”等混淆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衔接国际规则:落实《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对商号保护的基本要求。

★高频考点:商号与商号权的概念界定;商号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制度价值中的交易安全保

障。

二、商号权的本体构造

商号权的取得、内容与限制是权利行使的核心,直接关系商事主体的经营权益与市场秩序。

(一)商号权的取得(核心考点)

1.取得方式:

◦登记取得主义(我国采用):商号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商事主体方可取得专

用权,未经登记的商号不受法律保护;

◦使用取得主义(部分国家采用):商号经实际使用并产生识别效力后,即可取得权

利,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1.登记规则:

◦地域性限制:商号登记在特定行政区域内有效(如省级、市级登记机关管辖),同一

区域内禁止同行业商号重复登记;

◦显著性要求:商号需具备区分性,不得使用禁用词汇(如国家机关名称、不良社会影

响词汇);

◦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核准、公告四个环节,审查侧重商号的合法性与不重复

性。

(二)商号权的内容(高频考点)

1.专有使用权:商事主体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独占使用其商号,包括在经营场所、交易文

书、广告宣传中使用;

2.禁止权:禁止他人在同行业或类似经营领域使用相同或近似商号,防止公众混淆;

3.转让权:商号可随企业整体转让或在企业存续期间单独转让,但需办理登记变更手续,且

受让人需在同一区域、同行业内使用;

4.许可使用权:商号权人可许可他人使用其商号,但需明确许可范围与期限,并报登记机关

备案。

(三)商号权的限制(重点考点)

1.地域性限制:商号权的效力限于登记机关的行政管辖区域,超出该区域的商号使用不受原

权利约束;

2.行业性限制:商号权仅在核定的行业范围内受保护,不同行业可使用相同商号(如“红星”

可分别用于酒业与文具业);

3.正当使用限制:他人非商业性使用(如新闻报道)或描述性使用(如“XX市XX公司合作

项目”)不构成侵权;

4.期限限制:商号权无固定保护期限,随商事主体的存续而存续,主体注销后商号权终止。

★高频考点:我国商号权的登记取得规则;商号权的地域性与行业性限制;转让与许可的生效

要件。

三、商号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商号权的保护采用“专门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际公约”的多元体系,侵权认定与责任承

担是实务核心。

(一)国内法律保护(核心考点)

1.专门立法保护: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范商号的登记、变更、注销程序,明确登记机关的监

管职责;

◦《个体工商户条例》: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权,与企业商号权形成制度衔接。

1.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高频考点):

◦6

保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号(包括

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保护条件:商号需“有一定影响”(即具备一定知名度与市场辨识度),不要求已登记

(未登记但知名的商号可受保护)。

1.侵权行为认定:

侵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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