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第七版)第七章 知识点笔记.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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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第七版)第七章知识点笔记

一、著作权客体的概念与法律定位

著作权客体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

力成果,其本质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明确客体范围是划分著作权保护边界的基础,也是

高频考点。

(一)核心概念解析

著作权客体特指“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

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一概念包含两层核心要义:”

1.智力成果属性:源于人类创造性智力活动,区别于纯粹的体力劳动成果;

2.可表现性要求:需通过文字、图形、声音等客观形式固定或传播,纯粹的思想观念不构成

作品。

(二)著作权客体的法律特征

1.独创性:作品需体现作者独立的判断与选择,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如普通电话号码簿

因缺乏选择编排的独创性不构成作品);

2.可复制性:能够以印刷、录音、数字化等方式被固定并再现,是作品商业化利用的前提;

3.表达性:仅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本身(如技术方案、创意构思不受著作权

保护);

4.合法性: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如淫秽作品不受保护)。

★高频考点:作品的“独创性+可表现性”核心要件;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原则。

二、作品的构成要件:著作权保护的准入标准

作品需同时满足四项法定要件方可获得保护,其中独创性是核心判断标准,也是实务中争议的

焦点。

(一)四项构成要件的具体解析

构成要件核心内涵实务判断要点排除情形

独创性独立创作+最低创造1.独立完成,非抄袭1.完全复制他人作

性剽窃;2.体现作者的品;2.仅对公有领域

选择与编排(如个性内容进行简单整理

化的游记);3.创造(如按拼音排序的字

性标准低于专利法的典)

“创造性”

可感知性以客观形式表现1.需固定在载体上1.未表达的思想构

(如手稿、录音、数思;2.脑海中的即兴

2.

字文件);可通过灵感

感官或技术手段感知

可复制性能够被重复再现1.复制方式包括物理1.一次性不可再现的

复制与数字复制;2.行为(如即兴演讲未

复制件需与原件具有录音);2.独特的实

一致性物艺术品(如一次性

装置艺术)

合法性内容与形式合法1.不违反法律、行政1.宣扬暴力、歧视的

法规;2.不损害公序作品;2.侵犯他人合

良俗法权益的作品

(二)独创性的分层判断标准

1.自然人作品:侧重独立创作,即使与他人作品偶然相似仍可认定(如两名作者独立创作“”

的相似诗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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