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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融升家庭安宁保险条款

本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含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C)条款、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庭成员责任保险、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政

雇佣责任保险。附加险包含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政雇佣责任保险附加家政雇佣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保险单上列明的承保项目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

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C)条款

注册编号:C00014632112020062903791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

家庭财产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

指以自己或他人所有的住宅房屋或其内的动产向本公司投保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标的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管理或使用并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

就下列家庭财产可分别或同时投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房屋(见释义1)及其室内附属设备(指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

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就下列物品可分别或同时投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普通物品:

(1)家具及其它生活用具;

(2)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保险金额以保单上载明的为准);

(3)文体娱乐用品;

(4)衣物和床上用品。

2、贵重物品:

(1)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随声听、数码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

(2)现金、金银珠宝及其制品、首饰、手表;

贵重物品每件最高赔偿限额、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数额为准。

3、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第五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玉器、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不属于合同列明可保标的的珍贵财物;

(二)货币(不含现金)、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电子存储设备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

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动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含成品、半成品)、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已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

财产;

(六)非钢结构,非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非砖混合结构的房屋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放置于露天、未封闭阳台、室外公共走廊、

庭院内的财产;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

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附属间、围墙;

(七)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三十天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八)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损失;

(九)其它不属于第四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见释义2)、爆炸(见释义3);

(二)雷击(见释义4)、台风(见释义5)、龙卷风(见释义6)、暴风(见释义7)、暴雨(见释义8)、洪水(见释义9)、暴雪(见释义10)、

冰雹(见释义11)、冰凌(见释义12)、泥石流(见释义13)、崩塌(见释义14)、突发性滑坡(见释义15)、地面突然下陷(见释义16);

(三)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见释义17),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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