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住院安馨险(互联网版)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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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住院安馨险(互联网版)条款

本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适用条款为主险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互联网专属)、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疾病住

院医疗保险(A)(互联网专属)。附加险为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互联网专属)、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金额及给付标准保险(互联网专属)、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健康保险附加除外承保区域保险(互联网专属)。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保险单上列明的承保项目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

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互联网专属)

注册号:C00014632312022111849551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批单以及经投保人与保险人(见释义1)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

的其它书面协议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

年龄在六个月至六十五周岁(见释义2)(但双方另有约定,经保险人同意的不在此限)、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

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

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

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

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死亡,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

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障内容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见释义3、)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4、),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伤

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就下列项目可分别或

同时投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按本条款第(二)款约定给付伤残保险金的,保险人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予以扣除相应金额。

(二)伤残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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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见释义5、,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该伤残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

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

八十日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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