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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第七版)第三十章知识点笔

一、地理标志权制度的基础框架

地理标志权制度是商业标识保护体系的特色分支,通过规范地理标志的认定、使用与监管,实

现保障产品特色与培育区域品牌的双重目标。其制度设计围绕权利界定权利行使权“”“”“--

利救济”的逻辑展开,体现知识产权保护中“自然禀赋与人文传承”的价值融合原则。

(一)核心概念与制度价值(基础考点)

1.地理标志: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自然因

素与人文因素的产品标识(如“五常大米”“景德镇陶瓷”),具有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与

关联性四大特征。

2.地理标志权:特定地域内相关主体对经核准的地理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与监管权,属于

兼具公权属性与私权属性的复合性知识产权,权利主体通常为区域行业组织或政府指定机

构。

3.制度价值:

◦保障产品品质:通过关联地域特色与产品特性,维护消费者对特色产品的信赖;

◦培育区域品牌:凝聚特定地域的自然与人文优势,提升地方特色产业竞争力;

◦传承传统文化:保护依托地域形成的传统工艺与生产技艺,延续文化脉络;

◦衔接国际规则:落实《巴黎公约》《里斯本协定》等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要

求。

★高频考点:地理标志的四大特征;地理标志权的复合权利属性;制度价值中的区域品牌培育

功能。

二、地理标志权的本体构造

地理标志权的取得、内容与限制具有鲜明的公益属性,权利行使需兼顾个体利益与区域公共利

益。

(一)地理标志权的取得(核心考点)

1.取得方式:我国采用“双重保护模式”下的核准取得主义,包括两种路径:

◦商标法路径: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取得权

利;

◦专门法路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经审查公告后取得保护。

1.申请与认定规则:

◦申请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社会团体、保护机构提出,体现区域公共

性;

◦审查程序:包括省级初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形式审查与技术审查、公告异议等环节,

技术审查侧重产品特性与地域因素的关联性;

◦禁止性情形:产品名称为通用名称、与在先商标冲突或违反公序良俗的,不予认定。

(二)地理标志权的内容(高频考点)

1.专用使用权:

◦区域内符合标准的生产者可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

◦使用需经备案或注册登记,提交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1.监管权:

◦权利主体负责制定产品标准、建立检测与质量保证体系;

◦对不符合标准的使用行为予以制止,配合监管部门查处侵权。

1.禁止权:

◦禁止区域外生产者使用该地理标志;

◦禁止区域内生产者超出标准使用或伪造专用标志;

◦禁止非公益性活动中擅自使用专用标志。

(三)地理标志权的限制(重点考点)

1.主体限制:权利主体不得拒绝符合标准的区域内生产者使用,体现公益属性;

2.使用限制:必须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不得改变产品特色与产地范围;

3.期限限制:无固定保护期限,需持续满足地域关联性与品质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可被撤

销;

4.合理使用限制:他人善意提及地理标志所指地域或产品通用属性,不构成侵权(如“产自五

常的大米”而非“五常大米”)。

★高频考点:我国地理标志的双重保护模式;申请主体的特殊性;专用标志使用的备案要求。

三、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地理标志权的保护采用“商标法+专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际公约”的多元体系,侵权认

定需结合其公益属性。

(一)国内法律保护(核心考点)

1.商标法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16条,禁止将地理标志误导性注册为普通商标,已注册的可宣告

无效;

◦规则: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模式下,侵权认定参照商标侵权规则,侧重不符合标准的/“

使用”。

1.专门法保护(高频考点):

◦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明确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专用标志管理与侵权

查处;

◦监管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全国保护工作,地方部门负责区域内监管与专用标志

核验。

1.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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