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2020版)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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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2020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校(园)方责任保险(2020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

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

教委、其他政府部门,或合法设立的幼儿园、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

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均可成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幼儿园、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在被保险人负

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交通工具内发生人身损害事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

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教职员工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五)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六)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七)自然灾害;

(八)被保险人教职员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九)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及其他故意伤害

在校学生的行为;

(十)传染病。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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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2020版)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损害;

(二)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

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非在校学生的人身损害;

(七)任何财产损失;

(九)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赔偿责任扩大的部分;

(十)被保险人组织其在校学生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

校(园)外活动期间发生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十一)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率)。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

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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