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从业人员责任保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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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从业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地区)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后,方可投保《(陕西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附加从业人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

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的过程

中,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

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

车事故伤害的;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接触、使用石棉(包括石棉制品、石棉纤维等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或硅(包括硅

产品、硅石粉尘等以任何形态存在的硅);

(二)传染病、分娩、流产、疾病(包括免疫系统疾病及精神疾病),以及因前述原因而

接受医疗、诊疗,但属于第三条第(四)项的保险责任不受此限;

(三)未遵医嘱,私自过量或不足量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或进行任何非治疗工伤所必须

的手术。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一)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

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二)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资格证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或特种车辆

或类似设备装置的。

第六条属于本合同主险项下保险事故的,本附加险不重复赔偿。

第七条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未纳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同样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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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险

第八条本附加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从业人员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从业人员人身伤

亡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业人员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等,各项赔偿

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本附加险的各项赔偿限额与主险共用。

本附加险合同的免赔额(率)为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九条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的,保险人

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涉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单载明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二)涉及残疾的,依据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

业病致残等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GB/T16180—

2014)为依据确定的伤残程度证明,按主险合同“伤残赔偿比例表”对应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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