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地区)小微企业财产综合保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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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地区)小微企业财产综合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地区)小微企业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

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各级政府部门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小微销售

型企业,可成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小微销售型企业可作为本

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财产

第四条在保单载明的营业场所内,被保险人销售及库存的商品可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财

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单载明的场所范围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占用或保管

的保险财产因遭受下列原因造成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

森林草原火灾;

(二)火灾、爆炸;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

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类环境污染;

(五)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六)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

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

化、锈蚀、渗漏、烘烤;

(七)设计错误、勘察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施工质量问题;

(八)盗窃、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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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除本保险合同第五条列明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第八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停产、停业等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电器、电机、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

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四)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十条本合同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保险财产的进货端的实际价值。保险财产的保险

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

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一般事项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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